通过立法开展各种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人类生命健康,是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的问题,也是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形式。 1977年,在第三十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具有战备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决定棗《1000年人人健康全球策略》,明确提出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各国政府的主要目标是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因为医学立法和有关措施比所有医学科学的进展都更多地促进了社会福利、生命健康等各项保障措施的发展。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政府都注意和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研究和探讨。其中,西方国家、苏联和日本对医学法学研究时间较久,并制定同系统的医学法规,如日本有《儿童福利法》(1949年12月)、《理学疗法士和作业疗法士法》(1965年8月)、《医疗法》(1948年)、《生活保护法》、《医师法》等,并同时出版了如《医疗、法和伦理》、《医事法学初探》(《基事法学步への步み》岩波书店)等学术专著。此外,各种学术会议也不断召开,如1980、1981年在孟加拉国、泰国举办的医学卫生立法研讨会;1982年12月在马拉维举办的婴幼儿喂养专题讨论会;1986年、1987、1988年全国人大教文卫委员会、卫生部、《医学与哲学》杂志社、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先后在杭州、福州、大连、上海等地举办有关医学伦理法学、医学法学、卫生法学的研讨班和研讨会。所有这些都对我国和世界医学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医学立法的规状 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全球人人享有健康这个目标的关键,是一个国家卫生体系向个人、家庭、团体提供卫生服务的第一个阶段,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廉价的卫生服务形式。因此,初级卫生保健法是目前各国特别重视和强调的卫生法规,也是医学法学的重要组成部位。如芬兰1972年颁布《初级卫生保健法》之后,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迅速发展,现在全国21个区建立了220个卫生服务中心,470个基层保健院。同时,世界各国也积极用立法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如美国制定了限制收费条例,全国有450个病的诊断分类,实行统一价格,按病种付钱,衽社会健康保险立法。一些国家通过立法限制购买复杂仪器,如比刊时用立法控制CT仪、人工肾等复杂仪器设备的购买。 在WHO的积极倡导下,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和各国医学立法出现重大进展。目前各国医学立法(包括卫生立法)已涉及二十多个方面的问题,如医学卫生管理(包括卫生立法)已涉及二十多个方面的问题,如医学卫生管理(包括医学卫生经济、医学卫生教育等)、临床医疗、医疗卫生人力、物力、保健措施、疾病控制、口腔卫生、家庭医疗卫生、人类生殖和人口政策、老年人中毒和滥用药物、伦理问题和职业责任、死亡有关问题、营养和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运动和娱乐、事故预防和处理、医学科研等。可见,医学立法的范畴如同医学一样广泛。医学事业和医学立法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以适应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 2.医学立法的趋势 医学立法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把人的生命健康权视为基本的人权,因此衽医学立法的国家明显增多,内容范围也在扩大。目前,遗传工程、优生学、产前诊断及试管婴儿等医学科学的发菜,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维护“植物性生命”的技术进步等所带来的结果,对传统的伦理观进行了冲击,或提出了更多的伦理学问题,因而迫切需要一定的立法来进行调整。例如,器官移植问题美国于1968年已制定了有关伦理法规。同时,保持医生对病人健康的关心和忠诚的原则,知情和同意的原则,关心病人第一,发展医学知识第二的原则等,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当前,医学立法主要呈现出如下趋势: 第一,医学立法起步较早的地区和国家,医学立法已从单项立法逐步向综合立法过渡,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学法学体系。同时,医学立法已在各国实践和制订的基础上,开始向国际间、世界性的合作格局发展。 第二,随着新技术和社会的发展,各国先后制定了一批新的法规,如器官移植和利用、人造器官法、试管婴儿法、社会心理和社会医学行为法、病人权利法等。 第三,医学立法开始涉及一些过去不可能涉及的与道德、伦理有关的敏感问题,如在人的死亡方面,涉及到死亡的权利、死亡的标准、死亡的方式;在人的绝育方面,过去有的国家把绝育视为使人致残或类似犯罪,然而,现在有三分之一的欧洲国家通过了绝育特别法、计划生育法;关于人的堕胎,过去的15年,由于反堕胎法使妇女面临非法堕胎的危险,如今以堕胎法在欧洲已被废弃。 3.我国的医学立法和医学法规 加强医学法制建设,保证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我国医疗法制建设比较薄弱,许多医学法规,如《临床医疗法》、《中医法》、《计划生育法》、《医师法》、《医疗事故法》等亟等制定。而且,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对医学法学的研究和探计还远远不够,广大群众、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医学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虽然建国以来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了不少医疗卫生政策和法规,哪《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但很不完善。尤其是执法不严,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许多合法权益得不到确认和保护,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所以,加强医学法制建设,建立我国的医学法制体系任务相当艰巨。为此,卫生部医政司于1986年成立了“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拟定了《医政立法规划》,并委托部分卫生厅(局),组织起草一批法规、条例。这些法规包括三类: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法规、对各类医务人员的管理法规;对各项医疗工作的管理法规。在“七五”期间将制定《中医法》、《医师法》、《护士法》等医学法规,这无疑将加速我国医学法制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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