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医学技术的科技伦理
张槊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人文社会科学系
20世纪以来,生命医学技术的发展正在深刻地改变着自然界的面貌和人类的命运。尤其在生殖医学领域中,试管婴儿、人工授精以及克隆等技术研究冲击着人类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情感方式,改变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生殖医学技术迅猛发展,像汹涌的浪潮,冲击着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如果科学研究没有禁区,那么它的成果不会造福人类,反而会危害全社会。
1 生殖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问题
1932年,英国作家阿尔道斯·赫胥黎发表了著作《美丽新世界》。他设想在公元2532年,人类的生殖过程完全由人工控制,在试管、器皿中操纵卵子与精子的结合,婴儿统一从体外授精的生产线被制造出来,生命工厂会应社会对人的需求精确地设计标准和类型,社会承担生儿育女及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就可以实现一个“一致、同一、稳定”的理想社会。书中的描述在20世纪30年代还属于科学幻想的事情,可是在今天已因生殖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逐步成为现实。
1978年,人类史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在英国诞生,此一创举因突破生育自然法则而震撼全世界,谱写了人类控制、调节生育的新篇章。生殖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连续过程,这无疑是对传统生育方式和伦理观念的重大挑战,也给我们带来很多值得思考的现实伦理问题。
1.1产前诊断技术
产前诊断技术通过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胎儿是否有某些遗传缺陷及先天畸形做出诊断,进而能够早期阻断种种不良遗传因素向后代的传递,以便进行选择性流产,实现优生,提高人口生命质量和素质。那么如果孕妇执意生产不愿堕胎,其意愿是否受到尊重?是否可以强制流产?
1.2性别选择技术
性别选择技术主要解决受性别影响的遗传疾病,但它解开了生育中一个基本的谜题:腹中的胎儿是男孩还是女孩?在人们的“重男轻女”、“养儿为防老”传统观念影响下,如果普遍的使用性别选择技术,不对其加以严格控制,进而会造成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这种失调会引起相应的社会后果,如买卖婚姻、调亲换亲、拐卖妇女、性犯罪的增多等,其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是难以预料和无法弥补的。
1. 3 三亲婴儿
所谓三亲婴儿又称“3P婴儿”,3P即英文three parents 的缩写,这种婴儿有三名血缘亲代,即两母一父。具体做法是:为了改进大龄女性的卵子质量,先从一名较年轻妇女的卵巢中获得质量较好的卵子,然后将卵子中的细胞质吸出,并注入到年老妇女的卵子内,使年老妇女的卵子充满活力并具有较高质量,再通过体外授精技术成功孕育胎儿。基因工程和生殖技术已经使人类能够创造出在体能和智力上远远高于其他人的“超人”,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向创造优势基因或超人的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那么我们能否借机创造出优势基因的人,并且由优势基因的人来统治社会?
1. 4 人类精子库
随着人工授精技术日益成熟,各国均建立了自主捐献形式的“人类精子库”,建立精子库有益于满足男性不育症患者的需求,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近些年来,以商业性营利为目的的“名人精子库”、“博士精子库”、“模特精子库”等粉墨登场,还出现了“捐精专业户”,致使精子库的精子质量下降。那么无限制的捐精,能否增加后代间血亲通婚的机会?把精子分成等级,是否会造成人类精子库的单一?如果有的研究家用冷冻的精子给别的动物做人工授精,那我们如何对待这类非人非兽的畸形物?
1. 5 人造子宫
2007年11月,日本东京大学的生育科学家藤井昭雄教授继2002年旅美华裔学者刘鸿清之后研制出又一种人造子宫,人造子宫的出现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繁衍过程,瓦解传统的生育模式和家庭结构,打破人类繁衍后代的男女性别分工。那么,如果有一天,人造子宫技术成熟后一旦应用到临床,男女两性结合的目的何在?家庭的根基会不会被动摇?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职能又是什么?
在生殖医学技术研究领域,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来挑战人类的神经末梢和道德底线。在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明确生殖医学技术与科技伦理之间的关系对于医学科研工作者是至关重要的。
2 生殖医学技术与科技伦理的关系
实践证明: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生命医学技术进步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两难为题。一方面,科学研究是理性和人类文化的最高成就,另一方面又担心科学业会变成超出人类控制的不道德和无人性的工具。如果不能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不但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会举步维艰,而且科技发展的负面影响还将把人类和自然引向毁灭的深渊,造成巨大的伦理灾难。
科学技术同伦理道德之间存在着对立、冲突和排斥方面,同时两者之间也有内在的协调和统一性。二者作为矛盾体的双方,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尚的道德和先进的思想能够指引生命科学技术向着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的道路顺利发展,反过来,发达的科学技术则有利于社会树立和实现高尚的道德。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施要有必要的道德制约,使得生命科技的发展在伦理道德规范和原则的监督约束下走上符合人性的轨道,能更好的造福全人类。
3 生殖医学技术的伦理准则
2003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提供了有力的伦理依据。
3.1有利于患者的准则
充分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义务告知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末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3.2知情同意准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3.3保护后代的准则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准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3.4社会公益准则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3.5保密准则。
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6严防商业化的准则
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3.7伦理监督的准则
为确保以上准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4 总结
身为医学科研工作者和临床医务工作者,在应用生殖医学技术过程中,要谨记自身的职业操守,遵循我国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用伦理原则为行为导航,尊重并服务于患者,最大程度地维护患者权利以及社会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