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慕义:秩序、法则与合规的逻辑哲学
——意义与身体世界现象
各位学员朋友们:
我们这是国内第一个关于医院合规管理和运行的培训班,具有历史意义;应该说,是一次医学秩序、规约教育的补课行动。我们失去很多机会,以往我们的医学生活和工作,大多处于规约、规律的知识或认识论的盲瞎状态的布朗运动中,因而,偏离轨道和逆行发展,反而成为常态,纠纷、失信、失控、毁誉等,扰乱了正常健康顺畅舒适的诊疗环境;这一切,我们是有深刻、染血的教训的。通过这次培训,我们要开始有一个清晰的、理性的认知,使我们走向正规,使我们能够在极复杂的环境和变化的经济文化气象中,为了人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条件和精神家园,精准读懂身体世界现象的因果关系,形成有效的治理策略,真正实现“惠及众生”的医学正义目的。
1 意义、法则与秩序的词与物
历史渊源
秦末汉初,刘邦攻下咸阳,秦王子婴投降,秦朝统治结束。注重政治策略,政治与军事并举,是刘邦进军关中轻取咸阳的重要得胜之道。在这期间,刘邦审时度势,采纳张良、樊哙的建议,进一步扩大其政治攻势,召集各县群众乡绅,宣布废除秦朝苛法,颁布实施“约法三章”。内容是“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诸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
据《汉书·高帝纪》记载:“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由此可见,争取“顺民心”是“约法三章”最主要的政治目的。从实践效果看,“约法三章”的提出顺应了民心,稳定了当地秩序,“约法三章”的政治理念,凝聚了社会的向心力,积累了政治资本。
“约法三章”其所蕴含的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倡导社会契约等政治思想和法治精神,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思想基础,对于西汉的建立及西汉初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约法三章”推行法律政策公开化,是古代中国社会依法治理的前提。历史上许多有影响的法律事件都是用公开宣示公正,用公正赢得公信。“约法三章”事件的内在含义十分丰富,反映出的法治精神影响十分广泛。依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利,在历史上是第一次。一方面反映了秦末汉初时期形成的中国传统“生死为大”“人命为贵”的社会观念,另一方面也是中华法律文明传统观念一次重大进步。
古巴比伦两河流域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都显示了用不同的形式对法治公开的价值追求,都属于某种形式的“约法”或规约,指导个人或集团合规的行动与作为。
以“摩西十诫”为最大影响力。
十诫具有必然性法律(apodictic law)的特征,它所要求的义务是绝对的、祈使的形式,都以简短的否定的句子表示。如5-10:
5、不可对父母不孝。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他人之妻,女人不可与他妇之夫通奸。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10、不可贪夺邻人的房屋、奴仆、牛等一切财物。
十诫(Decalogue)源于希伯来文“十句话”(the ten words),它是人类生活的指导“律则”,不是普通的“法条”,是不可变动的,在以色列人的文化传统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这是由造物主宣布并写在石板之上,是“立约”关系中的主要伦理和法律(律法)义务,是人类行为的核心“围篱”,也是一份政策声明和具有约束力的宪章,具有指标性的价值观,它决定了其余法条的气质与方向。其内在的意旨与精神是不可怀疑、不可动摇、不可改变的。十诫外,随之而列的是:约书、利未记(圣洁法典,the Holiness Code)、申命记法条;由绝对法和决疑法两类,即刑法、判例法、家庭法、仪文法(献祭法规、圣历法规、象征法规)、慈善法;最后为程序法等。道德(最好执行)、伦理(必须执行)、法律(律法,强迫执行)构成了人的行为法则的全部。当然,律法也要受到伦理与道德限制,也要遭遇政治、经济以及其它文化因素的干预。
源自西方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心理源于犹太-基督教传统,他们的律法理念已经渗透到他们的一切文化行为与政治直觉中,他们不仅仅在各种庄严的公共仪式中保留着这种程序,而在社会生活的许多环节都叙事了这种守约的必然性。他们用一种特定的现象学语言和词与物回答并抱持自己社会行为的合规或合法性;这一切都建立在对几个基本人类核心问题的认识上:我们身在何处-有至高无上的上帝(the LORD)统管的天地和人间;我们是谁-我们人类是受造物,与造物主有垂直的“遵守永约与律法的关系”,与他人以及一切自然界的生命存在一种平行的“约”的关系,保持和谐;我们出了什么问题(身处于混乱和痛苦的困境)-在道德(神圣的、神意的、神性的)上人类悖逆了当初的诺言和“约定”,包括我们背叛了善的人格,包括我们与造物主、天地自然、他人、世界的关系;我们的出路-救赎我们的身体与灵魂,行善与创造新的和谐,订立一个“新约”作为我们的“律法”。
由此,就明确地给定了至上权威-社会(选民)-经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关系重建,这个源于神学意义的三角形架构,就是文化人类学与伦理、律法,应该以“约法”的形式固化在我们的生活中;即启示、创造(在新的基础上恢复)、救赎。
犹太民族的“五经”(创出利民申)称为t?ra(妥拉),英文译为“律法书”(The Law)妥拉含有现代意义的法条、法规、法典,是在一系列叙事之中或之后的“律法”。通过救赎、脱离埃及,到西奈山,赐下“律法”,最终颁布十诫、“立约”,这个民族的先祖与祂立下了“应许”之诺言;随之,人类(以色列)做出行动的回应-守约、合规,除“十诫”外还有其它一系列、即“这一切诫命”(all this commandment),以此,“作为生命的指引”(诗篇147:19-20)。只有遵从、坚守这律法、启示、承诺的人,才会得到身体性生命与智慧、喜乐与光明、价值与满足、警戒与赏赐。律法、法度、训词、律例、命令、判语和典章,都具有同一的内涵和“约规”的意义。所以诗人形容:“律法”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119:105)
天与地是存在于神圣旨意之下的秩序中的一种和谐,这个秩序的建立必须通过人的身体内在的稳定,与宇宙的元素相互连接与呼应,方可得以维持;而这一和谐的关系需要人类等一切受造之物恪守原初先祖与造物主之间所立的“永约”,这一必定的信念是以“宇宙性的约”作为前提的。因此,守约是一种天然的义务。
“我与你们并你们这里的各样活物所立的永约是有记号的。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作我与地立约的记号了。……虹必现在云彩中,我看见,就要纪念我与地上各样有血肉的活物所立的永约。”(创9;13-16)
这个宇宙性的普世之约是人类一切约法-立法-法治观念的基础。身体来源于土地,人立于天地之间,生长繁衍,以守约为背景,获得应许身体行动的自由。
当然,也有很多学者指出,犹太-基督教的律法传统,只是一支血脉,不是民法的基础,旧约道德原则,不应违背,其“神律论”之权威规范性,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而“自然律”,却是人类必须遵从的。(诺曼?盖斯勒 Norman Geisler)
合规与合规性
即是符合规律与规约(规则、规矩),合乎事先的规定或约法,而这些规定和约法,必须符合规律;“约”必须要“立”,要具有可能性,要符合现实,要合理,要有现实有效性。凡是符合规律、规约、规则、特行规定的行为、语言与相关事务,就具有合规性。合规性是一种事务情态或状况的性质。
立约(Covenant),源自于犹太教传统。据传,上帝最早与其义人挪亚及其后裔以“虹”立约;此后与犹太先祖亚伯拉罕立约;后又与摩西在西奈山订立“十诫之约”;基督教发挥这一立约旨归,认为救主耶稣降世是上帝与人立了新约,原来与犹太人所立的为旧约。到了先知时代,以色列人一再背约,祭拜异神,耶和华一面要追讨他们的罪,一面又要与他们“另立新约”。此“新约”将不再写在石板上,而要写在人们的“心板”上。到了《新约》时代,耶稣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实现了上帝与人“另立新约”的应许。耶稣在最后的晚餐上说:“这是我立约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旧约”是“新约”的先声和准备,“新约”是“旧约”的延续和更新,这就是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所说“新约隐藏在旧约内,旧约成全在新约中”的全部含义。
规约、规定与规矩,都必须遵循“规律”;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它是客观的、内在的、普遍的、不可改变的。合规,就是合乎“规律”,这是真理,一切的“约”、“法”、力,与一切原则、规则、准则、守则,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规律。规律乃源于天地、阴阳、自然、夷希微(上帝)、道(头上的星空-心中的道德律、绝对理性、绝对意识、绝对存在、il y a)、逻辑、炁(气)、梵等等。中国人信“天经地义”、道法自然即是反映了这种“合规(规律)”的真理性。
事务可以“在手”,但不一定“上手”,要决定于是否“合手”、“称手”(好用、自在自如、得手状态),为了做、为了成功、为了有价值和意义、为了保证有效地运行、保证体质健康正常,就是为了组织健全发挥本质性能力,保证秩序稳定、体系严密,就是要保持在现象的世界之中(在之中)“合规”,不至于落入沉沦和“不之状态(Nichigkeit)”或“虚无”、“离脱”。
行动生态学是指:我们的所有行动在逐渐进入互动-反馈作用(inter-retro-actions)的游戏过程中,会越来越偏离行为者的意志。因此,我们的计划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比如违反规则、法则或原则(违反规律)、不合规,行动不仅仅是面临失败的危险,还有可能偏离其意义,发生逆转,行动甚至有可能像一把回旋镖(boomerang),返回来打击它的发射者。我们因此可以获得一条原理:行动的结果不仅仅依赖于行动者的愿望,也依赖于行动发生时的特定条件。这就是“合规”的行动生态学原理,即不确定性、不完备性、境遇性、含混性常常决定行动后果。
人的可预测性有限,常常会有:冒险与谨慎的双重对立的必然性、对善举的副作用估计不足、目的与手段关系的不确定、不同情境目的错位、偏离与颠倒的可能性。
1.3 秩序、合规性语境的基本词与物
打破规则,遵循规矩是行业有序健康运行的表现。
为什么要打破规则?1.规则是对人的约束,无论多么合理的规则,说到底都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早晨8:30打卡是正常上班,8:31打卡就是迟到,规矩说到底少了很多人情。规则越多越严,对人的束缚力越大。2.规则带有强迫性,规则是采用行政管理手段,强制要求人们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规则强怕人们言行举止合乎规范,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3.规则具有时效性,再好的规则都是带有时效性。新规则能够引起人们高度重视,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对规则逐渐适应,规则的就变得可有可无。或者是,规则激起人们普遍不满,导致规则到了废止的地步。4.规则是人治的表现,合乎规矩的规章制度体现法治精神,超出这个范围,规则都是人治的表现。
誓约,契约,协约,条约,有什么区别 相同点是都是一种双方达成的共识,一种约定。
使用范围不同。
誓约专指口头达成的约定,是一种誓言。契约,是一种交易的凭证,如地契,房契等。
协约,强调的是双方通过商定达成共识,更主要强调的是达成共识的方式。条约,指比较正式的约定,一般用在国与国之间。 和约(peace treaty)是敌对双方的约定,通常是国家和 *** ,以正式结束战争和武装冲突。公约 (convention) 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 条约较协定更为严谨和正式。而和约就是停止冲突,开始正式和平的条约。公约也可以看做条约的一种,不过他是国际性的,开放性的,其余国家可以在公约签订后,申请加入.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所谓规则,是对应于社会动物而言,为协调个体、自然、社会之间,对内或对外的各类关系,以维护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基本约定。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
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普遍的,客观的。对规律,人们只能认识,尊重,利用,不能创造,改变,消灭和违背;规则、守则是规律的反应,任何正确的规则、守则都是根据规律制定的,人们遵守规则,就是尊重规律的体现;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规则产生秩序。
基本的词与物包括:
节-结-诫-戒 法-伐-罚
度-限-价-格-位-级
律-律法-法律-规律-戒律-节律
约制-约束-约会--约定
规约--约法-盟约-契约-合约-协约-条约-信约
含混-模糊-相对主义-境遇主义-随机性
测不准-不确定-不完备(破缺-黑洞)
制度-规制-法制-节制
法制-人治(人制)-专制-律制-德制(德治)-礼制
原则-法则-规则-准则-守则
规矩-规定-规范-条规-合规
自然律-天条-天律
理念-概念-意念-信念
意义-价值-有用
道-理-逻各斯(逻辑)--真理-大全-全-太乙(太极、太一)
秩序是实现美好目标的保证,像生命体自组织系统一样,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是它运行过程中的良好秩序和节律。秩序是“一种事物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某个特殊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者至少是有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其次,按哈耶克的观点,社会秩序应该是指社会活动展现于“个人能够执行一项以一贯之的行动计划”,这项行动计划之所以能够执行的原因在于,在执行计划的每一阶段,都能够预期其他社会成员作出有效的工作与贡献,即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就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必须有效的使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还必须共同有效的合作和互助;第三,作为卫生医疗秩序,因为是一项公益事业的秩序,必须尊重全体民众的健康利益的需要和现实,还要考虑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制定官员和关系链中所有人、包括受益者共同遵循的原则或法规;第四,如果在形成这一秩序的过程中,尊重了自生自发的部分“市场”成分的作用或客观存在,就必须用人为的手段或法律的形式,去制约背离基本道德原则的人与事物,这就要有有效的适合于具体情境的机制与有责任感和高素质的执行人忠于职守去努力完成所有人执行这个规则的监督、教化以及必要的调试;第五,对于医疗保健权利来说,整个社会的幸福取决于普遍的达到最基本限度的要求,如果没有实现这个基本目标,就必须舍弃很多装饰门面的巨大项目的开支,甚至应当用国家的法律去裁决那些用纳税人的金钱去为个人所谓政绩挥霍与致力于浮华建设或奢侈消费的官员;第六,政府与管理者负有设计这个秩序和附属于该秩序的制度、法规、原则以及监管运行机制的责任,这个责任必须保证为一般性和公正性,在“法制下的卫生自由”前提下,必须保证健康社会的秩序和对部门、政府、医疗与社会保障机构人员权力合法使用,同时监督和控制这些权力的滥用;第七,卫生秩序不应该是自发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经济秩序,是应该在文化进化过程中发展的行动结构,必须用哲学的认知、心理学的承诺以及道德、法律以及其他规则系统审慎思考和研究的观念结构,经验与知识只是部分地作为一种文化积累,我们必须以政治的警觉和责任去主动建立或设计一个符合于当代中国老百姓喜欢的模式,并事实上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健康需求和防病治病的利益选择。
合规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并维持一种健康稳定的秩序。
秩序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它又具有美学的品质;秩序是理性宇宙论的主题,它主要解决齐一与和谐的蕴涵,它来自于某物与他物的觉悟和联系。有价值和好的秩序必须由道德和法律来保证,人们养成一种遵守秩序的良好习俗和自觉性,需要我们学习和接受教育之外,这个秩序必须是具有威信的,由此构成秩序的法则、人员、组织、制度、机制等都应该获得社会与公众的无比信任。国家与政府机构,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与执行的政策,较充足卫生投入与尽可能集结境内外所有社会组织、集团以及个人资金;分配必须公正,最少的花费保证所有老百姓最基本的保健医疗需求;和谐的医患关系;可亲近的医务人员;不断调整的防治制度与程序;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质量;消弭卫生保健的真空;有机的防治体系和监督系统;必要的法制与有效的功能的发挥;严惩卫生与医疗腐败;严格抑止不道德和违法药械经济中的犯罪等;这将是我们逐渐进化生成的卫生医疗的秩序目标。就此,我们的规则系统和生成进化的进程常常是我们理性不及的过程,尽管我们多么强烈的渴望和追求;我们的这个设定的卫生医疗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部分应该具有两个要点:维护这一秩序的人们在互动和应对特定情景下和突发事件中,都必须严格遵循业已形成的规则系统,不能随意颠覆这个系统的价值或更动它的细部操作,不管是什么人,都不应该破坏它的权威性和执行行为的一致性,否则,系统的链条一经断裂或松动,秩序就失去基本结构的稳定性,我们就将丧失和谐;规则系统的建立和生成,不全部是人为设计而形成的,它是文化进化过程中无数环节和因素逻辑构造而成,理性、知识、传统、经济投入、美学规划、道德法律与政治、卫生管理决策、社会心理、医学科技、生活方式、文化流行以及自然生态、教育等都会影响或干预它的生成与运行。
自由是人对允许限内这样那样行为的选择;人的自由结构是人的连续的生物学的、心理的、社会的以及他的理性和感性双重决定上行为选择的秩序。秩序是为自由而预设的,卫生医疗秩序正是为人的健康权利的最后自由;“行为是把感性和理性世界结合起来的媒介,而在康德式实践理性自我立法的道德法则之中充分包含意志自身的根据,但为了实现意志,就必须对意志对象作出规定。”“自由是自然世界的赠品”,但自由总有限制,如果自由无限,就不会有自由。自由是理性世界的秩序,正象从“量”的表达式中的准则发展到法则的表述那样,一切行为,终归要进化为接受道德法则制约。情状的范畴就是指导一般实践原理向道德原理过渡的范畴。每个人,包括所有官员与科学家,都必须听从良心的召唤去选择自由,我们从根本意义上“是自由的”,但不是“有自由”;“是自由的”是评价“自由的”情状,“有自由”是自我感受;如果听从良心反省自身,在道德反省中生存,将获得行为选择的最后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必须服从于行为目的,自由应作为正义的后果,自由是理智自主,意志自由的前提是对科学必然的一种认识,“按照个人意志利用必然性改变偶然性选择最后的可能性”,必须是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则是自由的前提,这个规则当然可以依据人类的共同意愿而不断更新和重新制定。自由必须服从于责任,但我们建立的秩序不能使大多数人丧失自由。
历史是一种存在;人类一直在顺应自然并处于向社会规范的关系与生命或生活秩序的进化过程中,逻辑地投掷在被我们这个学科所探究的“道”的“式与能”或者事件的形态、现象与冲突的土地上。我们生活本身存在的基础,归根结底是服从于生命和身体自然本质需要与生物性语词的秩序,必须在基本恪守生命法则的前提下,通过生活事件,表述人的价值和社会意义;如此,历史性方能够排除干扰地如同进入生命领域那样进入语词之中。诚然,我们是通过“词”来评价和进入生活的,同样,也必须通过语言的“被思想”观察事物,了解世界;即如是,为我们曾经设定的各个独立的或有链接的学科,进一步深入地理解与认识人的问题、身体形态和生命现象,这亦是我们把所关注的医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科本质归结于“词与物”的因由。
一般情形下,我们可以把词与物看作事物的基本概念,由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事物的全部;词与物是相互对应的,是互补的,是紧密关联的。但在不同的语境中,其所指涉的对象可能不同;文以载道,道是词,文为物;厚德载物,德为词,“物”为物;虚与实,虚为词,实为物;心身一体,心为词,身为物;词说明价值与意义,而“物”指示事物的有用性和具体存在。词谕示事件或主题的语法、秩序和逻辑结构,物是被词说明和阐释的事实或过程;词是规则、法条、道与理,物是具体发生的现实形态。
长时间来,我深切感受到,医学人文学者必须格外、认真关注以下这四大法则(定理):哥德尔不完备定理、海森伯不确定理论、西梅尔个体法则或基尔凯郭尔的个体主义哲学,以及弗莱彻的境遇论,除此之外,后现代文化背景下的含混性、复杂性、模糊性、测不准、相对存疑(异)原则等,也应该予以关注;要读懂它们的内在的真理性,这将会帮助我们走出理论困境,不会由于意志迷失而被错误左右或跑偏;使我们在迷思中复现清醒与冷静,始终能够保持我们的学术热情、学术个性、学术尊严以及工作力度。
2 身体世界现象与真理
阴阳概念或信念是国学之魂,无论是“日地”还是“日月”观念,均属于“一阴一阳之谓道”;而此“道”,正是对“有”的本体论断定,其既是现代的思想工具(逻辑分析方法),又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质”(形式与质料)或朱熹的“理和气”。其实,此亦回显了金岳霖先生的《论道》中所指:“道是式-能”,是“哲学上最上的概念或最高的境界。”
阴阳理念决定了身体的空间定位就是那个主体的位置,这是身体世界之本道,即此道“在我的身体和物体之间的关系是绝对的这里和那里”,那里或这里都“是我知觉能力所处的地方”,那是一种自然的力所能够决定的位置,就在那儿存在着,也许这会儿”有”,也许刹那间就“无”,这就是勒氏的“il y a”,有极与无极并言,“太初有无,无有无名”;即不可以有身体之形,也不必有人者(存在者)之名。身体的存在按阴阳率存在,它在存在与虚无之间徘徊,它接受il y a 的控制,il y a 完全地对身体吞没,使其主体性、生命性在身体性中化合,有最后逃脱不了虚无,而主宰者il y a 依然在场,全然不理会其他万事万物的消弭或殁落。
逻辑学家认为中国国学之道,没有印度思想文化中的“如如”,那般本然,总是因“是”因“由”而有界限;因此,身体之道并不平直,也不狭窄,界限亦不分明;身体哲学的“道”似有曲折,虽然不如希腊哲学的逻各斯那么严格,但它具有特殊的庄严和法式,它既是“式”又是“能”,能与式不可分离。有一混沌之物如存在(sein)、无所边际、无所形声、浑然尔尔,于开天辟地之前它就亲在(da-sein 达扎因)运行不息。雅赫维-夷希微者,独而我大,无他可应,悠然永恒,空悬临于万物之中,生生而不宁,其乃时空万物之根基与本原。究其冠名,以“道”而定之,可称其为“大”。此“大”全无休而运化,“道”无所不在,无远不至,时空穿行、八荒六合,达极限造天地万物而散朴回返太初。道无穷无尽,无生无灭,成宇宙万物而又使其回归于此道,言道广大,顺于道之天、地、人也亦可言广大。宇宙间可有四“大”,人亦为其一。人循地之律,地效法于天,天以道为行之运化之义,则大道自然而概然之。
身体学中的理念、观念以及具体的概念,或者“我思本身”的所谓“原信念”皆源于其“道”。尤因(Ewing)指出:理念论包含一种信仰,即人对宇宙的认识是由各种精神价值决定的,理念论包含更为广阔的哲学范围。为了发展学科,为了评价和解释证据,为了不得不使用一些标准,建立原则,就要回归于理念论的核心的研究,就必须确立一致性理论,包括真理的定义、对现实性质的说明和确立生活真理的标准;身体学的真理或核心逻辑就是在临床实践中“使真实成为真实的东西”。海德格尔说,真金的真实并不能由它的现实性来保证,事情真理离不开命题真理,以此合规生活或身体世界秩序中的“正确性的真理”。理念是生活逻辑的根源,它决定了意义的有效性以及为什么权威逻辑值得我们信服。“理念性的意义是作为事实的本质而与意义的个别活动发生关系的。”理念是意义的本质,是活动形式或意识活动的本身。
3 合规的逻辑哲学价值
理念是生活逻辑的根源,它决定了意义的有效性以及为什么权威逻辑值得我们信服。“理念性的意义是作为事实的本质而与意义的个别活动发生关系的。”[]理念是意义的本质,是活动形式或意识活动的本身。
作为逻辑体系中不可还原的精神或心理学领域,是法哲学、道德哲学之显要特质;当代逻辑哲学就是要弥合心-身二元论鸿沟;出于对现象学的偏爱和透悟,守规守约的觉悟源于布伦坦诺的心理-物理心理主义,逻辑转换是合规哲学的核心,就是在医学活动和医学关系中,选择了把心理现象为主题词构造了一个全新的规范与规则逻辑体系;即“在意识和感知物的关系中说明与一个人的身体的关系。”这就证成了身体思维逻辑中如何把外部知觉的物理现象视为机体过程的符号,从而把心神与情志概念的逻辑释义有了一个坚实的现象学哲学承托,也同时有力地解决了发生心理学到描述心理学、再转入现象学的心身理论的路径。逻辑法则并非植根于心理学,特别质疑逻辑法则与人类心灵的现实本质的关联即“意识之心与胸腔之内的心脏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也的确具有密切的互动关系”。
身体现象学的生活世界的“在之中”来回复合规之法的“莫知其情”,而反向由“劳心费神”,对应海德格尔存在逻辑的结构理念,用飘忽不定的“常人”之名,解释真人、至人、圣人、贤人如何“法则天地”以及服膺或淳德于“全道”,如“把握阴阳”、“和于阴阳”、“处天地之和”与“逆从阴阳”之情势或态度,这就完全融化了从胡塞尔到海德格尔式的生活世界的现象学,就能够自如自由地共用存在主义或现象学思维释义合规逻辑哲学命题。
有人认为, 从笛卡尔到莱布尼茨的近代诸多哲学家都用毕生精力弥合个体与普遍、有限与无限之间的绝对对立,因为有基督教二元论所制造的裂痕,确实为人类进步布下了一个巨大的网栅,特别对于科学进步,设置了重岚叠嶂。为此,他们以普遍的数学观念——自然科学的逻辑来把握这个精神的世界。康德一生仰佩的“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乃是出于对宇宙规律和人的行为确定的法则的无限敬畏。对此,负有盛名的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就致力于“精神及其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的形而上研究,而指明了逻辑学在自然科学中的意义与价值,并寻求如何使人从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的混乱中获得解救,像巴比伦创世神话中的默多克战胜无定型的混沌怪兽提雅玛之后,为天空和道义制定了两种秩序——“逻各斯”,人们必须按“所思的形式法则和思想的规律”,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使存在和真理之间保持一定的和谐。直至今天,这一为真理而生活的律令,依然在继续作为我们的使命,让我们能够自觉、自愿地、逻辑地生活。
在逻辑世界中,笛卡尔式的普遍的数学的世界、秩序和尺度的合法地位,开始遭到质疑;经典意义上的哲学理性主义受到测不准、不确定定理的挑战,身体是“诸条件交互作用的功能系统”,它不被“1对1的相互关系”(精确度)所限定。含混性是一种自然现象,这是罗素的一个观念,生活中,这种含混现象,不仅仅限制在事物的表征上,而且在所有生活现象中凸显。
合规的逻辑,不仅限于在二值逻辑中,推论呈现其有效性,很多管理学的表达是在多值逻辑中才能使其真值维持有效性,这就使现代逻辑与斯多亚学派的逻辑的命题逻辑基础,出现裂隙;如此,只有在模糊逻辑中引入对生活或管理逻辑哲学的补偿,才能够使合规性逻辑哲学体系臻于完整。这里,可以从约瑟夫?戈顾恩(Joseph Goguen)的模糊集理论推动模糊逻辑的结构实验中,获得启示。模糊逻辑允许我们对连锁悖论采取一种温和的处理方式[],这极其符合我们眼下的合规逻辑哲学的探索。即如果一旦约定被破除,规则被打破,运行状态偏离正轨[],违背常模或出现“一个充当原语言的逻辑变项”,经典逻辑就会限制我们的判断对于模糊语义的可在“直觉主义逻辑行动形式化”与“选言判断是指对认识对象多种可能情况中至少存在一种情况的复合判断”
“直觉主义逻辑不仅打破了经典逻辑非黑即白、非真即假二值思维的霸权地位而且直觉主义逻辑和经典逻辑的逆向思考的碰触催生了中间逻辑的诞生,……这种中间逻辑也为合规的理论解释提供了新的工具。”某些模糊逻辑系统的可靠性与完备性已经开始显露,在法学与管理科学的研究中,显示了更令人信服的价值。其可证明性,与真值一样,尽管存在程度差异,或模糊性,但却可提供选择论的建议,这就显然扩拓了事物的发展空间。这就提示了我们,只有引进模糊逻辑工具,基于目前定义下的量化词与函数算子的无限多值系统,我们才能够给出可靠且完备的证明系统。[]
生活中,欲找出所有相互独立的简单肯定性质是一项艰巨困难的任务,但因为在其中肯定存在“有一个相互独立的基本命题的完备聚合,它可能是隐藏着的,但原则上能通过确当的‘彻底分析’揭示出来。”[]逻辑分析对哲学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它的重要价值在于给出事物具有哲学意义的精确的概念性结果。一般人以为,逻辑的目的是形成并且作为判断合理性的标准,同时能够被人所共同接受,用来平衡或裁决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其实,当逻辑被作为对不相容的哲学观念之间的裁决者时,它就成为了一种元哲学。
而合规问题却给了我们对于这个论点的反思,即对合规性这样的“有用性”法学、伦理学、心理学、管理学或者文化和技艺,予以本原逻辑的解析,这一思维或逻辑内质的回归,就是针对我们的语言破阙或者认识论黑洞;合规性是科学的世界图像与生活秩序的核心,用哲学的视度去审视与研究,是检验它的真理性的工作,在这个目标的实现中,逻辑占有特殊的位置,逻辑是关于正确科学判断技术的理论[],逻辑哲学的理想是“把握信念的所有合理的系统中最牢固”的、最可信的途径与方法,“它是组织我们自己的世界图像并调整其他可选择的图像的基础和工具”[]。
法籍犹太哲学家、复杂学思想者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提出的三个原则,添加我的读解,来佐证我对生命存在和生活现实的认识:第一,两重性原则:生命在一个能够自我再生的稳定的生物化学基础上,稳定性决定于携带一种可以遗传的记忆——DNA(去氧核糖核酸);另一种多种形式的不稳定的并且不断衰变和重建的蛋白质,即决定生命表现型并与环境发生联系的存在可能性,与另一种稳定性逻辑保证了生命的繁殖;第二,组织循环原则:生命的产生和结果同时又是原因和产生它们东西的生产者;个人产生了社会而社会又产生了个人,它是自由世界主义的依据,这些所有被产生的东西通过自我构建的、自我组织的和自我产生的圆环又回到了产生它们的东西身上;第三,全息与同构的原则:不仅部分存在于整体中,而且整体也存在于部分中;生命中,我们机体的每个细胞包含了这个机体的遗传信息的总体,而不认识部分就无法认识整体;同时生命是同构的,任何生命体都在围绕着生存和生殖的目的而顽强地存在着,在奋争中活着。莫兰三原则不仅仅是生命的法则,更是身体存在与合规性生活所认同的可能性基础。
最后,我提出几点建议:医院合规指南可以逐渐进一步扩展为“医药卫生事务合规指南”系列;可以立志申报国家级项目进行研究;成立项目小组和行动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术专家团队;此次参与培训的朋友们可以率先建立一个“医药卫生事业”合规学学术伙伴群或工作坊,先期编辑内部出版交流简报;待时机成熟,组织编写出版一套普及教材和学术作品等。
在兹,我想到近代学人王国维先生的《人间词话》,观堂一生不离“人间”,但更重视“自然”这一概念,他欣赏纳兰容若“以自然之眼观物,以自然之舌观情”之风,他常以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词”相互释证,揭示人生与生命状态;即“有我之境,以我观物,故物皆著我之色彩;无我之境,以物观物,故不知何者为我,何者为物。”古人为词,多以此道;他曾言说:“词以境界为最上。有境界则自成高格。”佛家向以“常住”为涅槃八种法味之首,即:通彻三世而常存,圆遍十方而常在;我们不必过分追悔过去之“物”,也不必过分忧挂未来之“词”,“过去的已被现在遗弃,而未来还有很多因缘可以创造”;若悉“爱和繁荣究竟从何而来”,乃人生要旨:为物而生,为词而终,因约而行,合规而动。恰如慧能所悟觉:一真一切真。心量大事,不行小道。
“人间大事必然合规”。
祝培训班成功!
谢谢!
孙慕义 2023年10 月28日
(摩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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