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的法治保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现场 本网记者王广禄/摄
“健康中国”的法治保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现场 本网记者王广禄/摄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王广禄)11月29日,“健康中国”的法治保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东南大学举办。会议围绕为“健康中国”提供更好法治保障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讨,为“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健康与个人、民族、国家息息相关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了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五方面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纳入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当前“健康中国”建设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保障不足、公共卫生风险加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等严峻挑战,从法律和法治视角考察“健康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为问题解决和“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提供更好法治保障,意义重大。
健康权利是人权的核心部分,一个人从诞生时就开启了健康这一生存权。一个人即使一生因为病痛或残疾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未做过任何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善事,但他依然应该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健康权利是构成人权及人类文明法则以及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之一,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名誉会长、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孙慕义认为,不健康、不完全健康、身体不适,直至疾病状态是一种不协调、不平衡、失去能力和不舒适的状态,这种状态体现了一种熟识世界的丧失与陌生化。疾病给人带来痛苦,生命通过痛苦显示意义以及健康的宝贵,不健康使身体失去自由,身体痛苦是符号、可以让人感知什么是快乐;保健和医疗应作为社会生活伦理和公正回报利益的核心,健康学、卫生学与医学的目的就是实现“使人得救”。
“人类就是一个整全的悖论性矛盾的自然存在,就是一个普全的健康政治共同体,就如同大气一样,没有界域,因此,‘健康共同体意识’必须予以强化。”孙慕义谈到,要从“世界主义”的身体政治观念获取力量,以一种团结精神,坚持为清洁的环境而节俭生活,敬畏生命。人类应以健康政治这一人道主义事业作为纽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改变我们以往需要反省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使每个人都运用自身优良的健康政治风格、伦理品质和灵性资源,投身到为人类永恒的福祉和美好的未来生活而奋斗的工作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引发了学界对健康权的研究热潮。“健康权”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现象级”的研究对象,产生了“基本权利说”“请求权说”等诸多种富有深刻思想但颇有理论争议的学说。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王启辉提出,在规范分析方法框架下,规范实证比价值实证和社会实证更好地解决了法律的内部问题,是法学的“立命之本”。基于现行法律体系,对“健康权”开展规范实证应是健康权研究的首要任务,如此才能进一步开展以价值实证和社会实证为路径的整体规范分析方法。他认为,健康权的规范本质是,仅具有消极权能的私权,并已为《民法典》明确确认。
完善生命健康的制度防线
“世界各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采取的不同措施及其泾渭分明的效果,让人们开始对‘制度’进行无法回避的深层思考,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问题。”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疫情防控效果如何,与以下问题密切相关:是否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生命和健康放在首要考虑的战略地位;是否尊重科学,按照科学规律防控;是否有完善的防控治理体系和机制。疫情防控取得实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体现和运行结果。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各种治理制度和机制有机构成的系统,治理能力则是运用这些制度和机制有效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的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既是一个宏观概念,又与全社会每一个老百姓、每一个机构都具有紧密联系。中国的疫情防控实践是一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提升的过程,把原本抽象的宏大概念变成了活生生的具体制度和民众亲身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受住了严格考验,体现出特有的制度优势。
生命健康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基础,也是法律一直致力于保护的重要利益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将生命健康保障纳入法治轨道,是完善生命健康保障机制、提升生命健康保障效果的必然选择。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刘长秋认为,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则是在生命健康治理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生命健康法治化基础理论研究存在短板,生命健康法治化的驱动力不足,生命健康立法理念相对保守,生命健康治理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进一步推动生命健康法治化,必须推进生命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提升尊重生命、重视健康的理念认识,改变传统、狭隘的立法理念,避免功利主义对生命立法过程和内容的影响,从理论到实践两个层面共同推进我国的生命健康法治体系构建。
强化与健康相关的法治保障
在以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四国为例分析域外中医立法的立法起源、立法现状、规制方法的基础上,山东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法学系主任赵西巨提出,这些国家在中医立法上具有行业自我管理、一体化规管、强调准入与执业以及建立健全惩戒与净化机制等共同特征。我国中医医师取得职业资格有考试模式、考核+考试模式以及考核模式等三种方式。他认为,我国是中医的发源国,应当在中医立法上起到表率作用,将中医立法向世界推广。
重视医疗人工智能临床应用面临的法律挑战并积极应对。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所长刘建利提出,医疗人工智能已逐步得到大量临床应用,从法律层面看,医疗人工智能的临床应用带来的法律挑战主要有: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医疗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他认为,在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上,应当区分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分别进行讨论;在医疗人工智能引发医疗损害时的法律责任划分上,责任主体应当是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在医疗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上,应当平衡好保护患者隐私和促进医学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题为《含糖饮料征税的正当性、全球经验与制度设计》的发言中,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闫海提出,当前,我国含糖饮料消费持续增长,引发了居民肥胖率和慢性病患病率提高等公共卫生问题。嗜好甜食是一种生物理性的行为,但是如果对其不加控制,将会带来难以想象的健康危害,因此有必要进行人为的干预和规制。他以丹麦的征税政策和英国低糖饮料的替代方案为例,我国应当以引导健康消费为目的,对含糖饮料征收消费税。在税制设计上,计税机制应以引导健康消费为目标,相关收入可专项用于国民营养健康项目。
本次论坛由江苏省社科联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与江苏省卫生法学会承办,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协办,来自医卫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以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