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的法治保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研讨会综述
2021年11月29日,由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共同承办、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协办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列学术论坛2021年第3期“‘健康中国’的法治保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圆满闭幕!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2016年习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了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五方面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纳入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这是国家治理理念与国家发展目标的升华。当前“健康中国”建设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保障不足、公共卫生风险加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等严峻挑战。
本次研讨会就是在当下新冠肺炎国内外流行的大背景下,围绕“健康中国”法治保障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讨交流,汇集专家学者的智慧,目的是为构建“健康中国”法治保障提供对策思路,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开幕式及主旨发言环节,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樟林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毛惠西书记、江苏省卫生法学会邵永生会长作了欢迎致辞。
在主旨发言中,清华大学王晨光教授在“公共卫生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在线发言中谈到了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到底是以什么为中心,以什么为基础,这是个关键性问题。不管谈论何种模型,是不是能够落实到、回归到以人民为中心,把健康中国战略要求的以人民生命和健康落实到首位,这才是法律基点;另外,是不是把治理体制、治理能力基于科学基础上,尊重科学,按照科学规律办事,这也是一个很重要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标志;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应当包括协调机制和能力,要能够把每一个老百姓、单位、小企业、组织都协调在一起。这种协调机制和能力可以从这次疫情防控当中总结出来,进一步提炼为某种理论模型,并发挥其作用。
在主旨发言中,东南大学孙慕义教授在“关于健康权利的几个道德哲学与法理学问题”的主旨发言中认为健康权利是构成人权及人类文明法则以及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之一,每一位公民作为人的唯一的身体,并不是单纯自然意义的器官或机器,而是躯体和心灵的作为“完人”的概念的本真的主体,即成为躯体、心灵、人格的统一体,由此才能获得“自我”的价值断定和社会意义的现世性;作为个人,为了基本健康权益,必须接受被普遍认同的合规合理的健康契约,而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服从身体或生活限制,以保全整体的健康社会秩序。社会健康机构显然有必要使这种对于个人身体自由的限制降低为最小程度,以缓和由于情绪或其他因素有可能造成的冲突;人的身体具有政治性,在一个政治化的气象和环境中,人才能够去实现自己的自然禀赋与价值,才能施展自己的全部才能,生命才有意义。而这就要求,作为政治的身体健康,必须获得一种普遍的观念,人的健康的立场、态度、思维习惯与情感,应该在法律、政治制度与道德体系中,得到承认;这一被称为“普遍观念”的观念,是“普全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理想的真全的理想国家,必然应该是公民普遍享有“整全”权益的“普权”(生存权、教育权、健康权、政治权等充分享有),而其中生命、生存、健康权利应该是“普权”中的核心。
有13位专家学者分别就“健康权”的理解与适用、医疗安全的法治保障、药品与食品安全的法治保障以及生物安全的法治保障这四个研讨议题进行了具有一定深度和专业水准的研讨交流。
在“‘健康权’的理解与适用”研讨议题中,由江苏省卫生法学会胡晓翔副会长主持,中国药科大学教师颜见周老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姚嘉律师作为与谈人,有四位学者进行了发言。
上海政法学院刘长秋教授以“论当前我国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与对策”为主题进行在线发言。他认为“人类生命只是生命共同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将人类生命放置于整个生命共同体中,给予所有生命必要的尊重与呵护,人类自身的生命健康才能够真正获得保障和维护。为此,在生命健康治理法治化实践中,必须立足于生命法学的基本理念,将生命真正作为生命加以认真对待。”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师、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王启辉以“健康权的规范本质疏证——兼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条第1款”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首先,健康权的规范本质是仅具有消极权能的私权,并已被《民法典》确认。健康权并非基本权利,其欠缺宪法规范依据,健康权的义务指向不是国家的具体给付,其非对国家的请求权。其次,健康、健康利益的维护方式具有多维性。健康权的客体非全部健康利益,统一法秩序下的健康权属于具体人格权。再次,健康权具有人格权权利机制的二阶性,健康自由、健康请求权。
江苏省人民医院法务办公室陈浪副主任以“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讨论”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近年来医院对于遗传标本的使用越发频繁,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监管也越发到位。但国家对某些遗传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高。在知情同意意识非常薄弱的年代保存下来的样本应当如何规范使用?是否应当通知样本的主人,重新获得其关于样本使用的知情同意?对于这些疑问,现实中缺乏一个具备可行性的指南。基于实务上的观察,他认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用人类生物样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未正式生效,但其具体规范有望对实务中的问题作出回应。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部仇永贵主任以“公正医疗的实践”为主题进行在线发言。他从公正挂号、公正检查、公正住院三个方面分享了医疗机构具体工作中的实践问题和创新做法。在预约挂号方面,尝试建立“中长期预约”机制,灵活调整“预约挂号放号开始时间”;在公正检查方面推动构建“集中式预约、智能排序系统”;在公正住院方面,不妨运用床位调配管理系统,综合考虑多种住院模式的特征,灵活安排,比如按时间顺序住院、按病情轻重住院、科室通知住院、床位管理中心通知住院等。
在“医疗安全的法治保障”研讨议题中,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高翔副教授主持,南京医科大学顾加栋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王玮玲老师作为与谈人,有三位学者进行了发言。
山东中医药大学赵西巨教授以“域外中医立法:以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四国为例”为主题进行在线发言。他总结了该四国关于中医立法的共同特征:行业自我管理、一体化规管、强调准入与执业以及建立健全惩戒与净化机制。我国作为中医的起源国,应当在中医立法上起到表率作用,将中医立法向世界推广,并且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实践建议。
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所长刘建利副教授以“医疗人工智能临床应用的法律挑战及应对”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迎来重大机遇,医疗人工智能也逐渐得以大量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人工智能的临床应用也对法学提出了挑战,主要有: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医疗数据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具体的法律对策包括:就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当区分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分别进行讨论;就医疗人工智能引发医疗损害时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责任主体仍然应当是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就医疗数据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应当在保护患者隐私和促进医学发展之间把握好平衡。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医院信访行风办科员王磊以“紧急联系人视角下防范因缺失知情同意权引发的纠纷探—以南京市某医院为例”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通过对某医疗机构2016-2020年的医疗纠纷进行整理分析,从紧急联系人的视角分析探讨因知情同意的缺失产生纠纷原因,并且提出了以下建议:制定完善的紧急联系人制度、加强重点科室与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对紧急联系的术前谈话中使用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在治疗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药品与食品安全的法治保障”研讨议题中,由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所长刘建利主持,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田侃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陆璐副教授作为与谈人,有三位学者进行了发言。
辽宁大学法学院闫海教授以“含糖饮料征税的正当性、全球经验与制度设计”为题进行在线发言。针对当下我国含糖饮料消费持续增长引发居民肥胖率和慢性病患病率提高等公共卫生问题,他指出嗜好甜食是一种生物理性的行为,但是不加控制将会带来难以想象的健康危害,因此有必要进行人为的干预和规制,并着重举例丹麦的征税政策和英国低糖饮料的替代方案。他认为我国应当把握《消费税法》制定的契机,以引导健康消费为目的对含糖饮料征收消费税。含糖饮料征税的应税范围应清晰、有度,计税机制应当符合引导健康消费的目的,收入专项用于国民营养健康项目。
淮阴师范学院蒋大平教授的发言题目为“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及其化解”,他认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执法、守法及维权成本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为此,我们要健全和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明确规制市场准入(如实名制管理),加快转变机制(如强制推行网络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消费维权(如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提高维权效率),优化监管方式(如建立多级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点)和加大区域协作(如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议事机制)为化解对策,促进网络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
中国药科大学教师蒋蓉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我国医药产品应急审批制度研究”为题发言,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背景展开叙述。她认为医药产品应急审批制度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目的是满足公众急需医药物资保障需求,在审批制度完善方面应包括:明确各级应急审批通道的启动与终止条件、建立应急审批产品纳入机制、科学设置应急审批注册批件有效期和规范应急审批信息公开管理四个方面。
在“生物安全的法治保障”研讨议题中,由江苏省卫生法学会万旭副秘书长主持,河海大学法学院王启辉老师、南京中医药大学杜珍媛副教授作为与谈人,有三位学者进行了发言。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胡晓翔副会长以“《大疫之下善待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读后感言——兼议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应对的逻辑基点”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要想及时、准确、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尤其是要确保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就必须明确应对机制启动的逻辑基点。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领域,我国初步建立了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但制度设计的明确性,内在的关联性、协调性、逻辑性、统一性均有待提高。尤其是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对流程的启动阶段,存在操作细则不明晰等弊端。未来需要从协助修改主体、制定修改程序等方面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强化传染病疫情的信息发布机制。
南京医科大学曾日红副教授以“对医务人员传递疫情信息特性的辨析——以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为例”为主题进行发言,从李文亮医生的事例切入,对医务人员传递疫情信息的特性进行探讨。医务人员所传递疫情信息的前瞻性与不确定性共生共存。拒绝不确定性,必将意味着疫情信息滞后。对医务人员传递疫情信息行为所做的要求进行最基础的规范分析可知,基于临床诊疗中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以及对其他医务人员的信息共享、向相关部门的上报要求以及履行保护人民健康神圣职责的要求,医务人员需在临床诊断中如实、及时地传递疫情信息。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明全副教授以“试论疫情防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边界”为主题进行发言。疫情防治需要最大限度发挥公权力的主导作用,然而由于疫情防治、管制隔离、舆论规制、征用等公权力行使与人身自由、隐私权益、言论自由、财产权益等私权利保护会出现不可避免的交集部分,使得区分二者的法律边界愈加显得重要。他认为,疫情防控不是政府的单方防治,而是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完善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来实现综合治理。
闭幕式由江苏省卫生法学会邵永生会长对会议进行总结。他祝贺由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江苏省卫生法学会承办、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协办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列学术论坛2021年第3期“‘健康中国’的法治保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圆满结束!今天的发言嘉宾分别就“健康权”的理解与适用、医疗安全的法治保障、药品与食品安全的法治保障以及生物安全的法治保障这四个大的议题进行了高度专业化的研讨,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方案,四大议题的与谈人也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不少参会者也在自由发言和互动环节中积极建言、献策,这是一次精彩的、成果丰富的研讨会。始于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针对当前以及未来卫生防疫带来的风险挑战,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全面提高卫生治理能力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健康中国”的理想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我们今后不断反思与探索,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不断反复的当下。“未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唯有不断反思、探索我们才能不断成长与进步,进而获得自由与幸福。他代表共同承办方,向各位发言、主持及与谈的专家和学者表示深深的感谢!感谢所有发言者、主持者和与谈者提供的学术智慧!感谢主办单位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积极支持!感谢两家承办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卫生法学会会务组人员的辛勤付出!感谢线上线下的所有专家、学者的参与!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列学术论坛2021年第3期“‘健康中国’的法治保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闭幕。
本次会议的内容也将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扬子晚报》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所属《交汇点新闻》三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供稿
2021年12月5日
(摩罗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