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法学会
Jiangsu Health Law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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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法学会
医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医学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基金(以下简称“课题基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卫生法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课题基金项目的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研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我省卫生法治体系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与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江苏”建设。
第3条 课题基金项目以深入研究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优先支持对具有江苏特色和优势的研究。
第4条 鼓励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相互结合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和跨部门的协作研究,努力扶持中青年人才。
第5条 课题基金项目的立项、结项评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同行评议、依法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6条 本学会学术委员会承担课题基金项目管理的学术任务。学术委员会由医事法律、医学伦理学、医学哲学等专家组成,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聘任。
第7条 课题基金项目的立项每2年开展一次,公开申报。
第8条 课题基金项目依据资助情况分为四类:
第一类:重大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类:重点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集、编著,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类:一般(青年)项目,成果形式为高质量具有现实与前瞻性的研究或调研报告、论文等;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课题经费评审管理费按照5-10%计提。
第9条 课题基金项目面向学会全体个人会员,公开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10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本人申报、填表、学术委员会评审、公示、正式立项、下达通知文件和立项证书。
第11条 课题基金的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社科研究。
2.具有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素质和能力,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中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申请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必须是课题的真正执行者和组织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第12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会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第13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会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做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14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由专家鉴定小组对其最终成果进行质量、水平和意义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方能正式结项。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15条 通过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最终成果,必须注明“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医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标志。
第16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会长办公会。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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