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2020年12月5日,由省社科联主办、省卫生法学会承办的“构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学术研讨会在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院区)召开。省社科联副主席尚庆飞教授,省社科联学会部主任程彩霞、调研员夏东荣、刘名全同志,以及省卫生法学会名誉会长、东南大学教授孙慕义等36位来自省内生命伦理学、临床医学、医学哲学、卫生法学、卫生管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新华日报、健康报记者参加了本次学术会议。会议由省卫生法学会秘书长林辉教授主持。
开幕式上,省社科联副主席尚庆飞教授,省卫生法学会名誉会长、东南大学孙慕义教授先后致辞。
尚庆飞教授指出:在全省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之际,由省社科联举办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列学术论坛之一“构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来自省内卫生系统各条战线的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围绕“构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交流理论和实践经验、共商对策建议,时机很好、内容重要、影响突出、意义深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的构建,特别是今年新冠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构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年初在疫情防控的最关键时刻,强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公共卫生防控措施,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强调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文章指出“要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制定和修订工作,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我们加强构建公共卫生卫生管理体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省委书记娄勤俭同志多次强调,要从构建现代治理体系的高度出发,按照五大体系建设要求,着眼增强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能够有力应对已知、未知风险,与江苏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省卫生法学会成立本世纪之初,自学会成立以来,长期致力于医疗卫生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经过20年的发展,成果丰硕、人才辈出,现已经成为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卫生法学会之一,也是全省学术活动非常活跃的学会之一。省卫生法学会针对医疗卫生改革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尤其疫情防控,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的意见和建议,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体现了学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希望省卫生法学会继续为我省卫生法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发挥更大的作用。
孙慕义教授指出:
在人类历史上罕有发生的并能够改变人们生活秩序与社会结构的新冠病毒依然还在继续威胁我们的生命安全的非常时刻,召开学术研讨会,讨论这次灾疫事件以及由此连带出或衍化出的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与文化等问题,形成一种共认意识,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一个有效的防控机制,构筑一套整全的科学的具有普遍权利意志的组织机构和应对灾疫事件的学术共同体,并就这个理想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模式和方案的规划,提出各位宝贵的意见,意义非常重大。
我们即将展开的讨论,实际上是生命政治的思考与研究。生命政治应该包括:生命权力技术与生命管理、生命权力政权、生命政策与医药卫生制度、公民个体身体权利维护、国家卫生经济伦理与政策、卫生法律规范、灾疫期政治等。
预防治疗优先权与公平获得治疗和预防,是疫期的重要政策难题,在个人与社会的效益或利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优先考虑四类人员:重病患者;弱势和残疾人群;如果感染,有高度并发症可能性的人群或可能死亡的人群;生产和支持社会生活运行的骨干以及参加救治行动的医务力量(主要是年富力强的青壮年)。同时,不应因性别、种族、年龄、地域、政治相关性、社会或经济地位等人群造成各种形式的歧视。
对于有症状个体隔离及其接触人员的检疫应该:把强制性措施放在最后;向隔离区域提供感染控制措施;确保隔离区的安全、人性化设置;考虑建立有效机制,处理潜在的经济、参与劳作或生产的后果;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重视法律援助和道德监督。
疫期的责任主要由政府予以政策体现,医务人员显然在前沿接受考验,践行道德、职业与紧急合同三重义务的同时,还应服从于“战时”的法律;政府必须确保救治人员的安全,并给与药品和各种条件的优先权利;尽最大可能减少他们被传染的风险,同时给予心理支持和对于其家庭的必要照顾。
我们比任何时刻更需要爱与友情,需要一种团结精神,我们要坚持为清洁的环境而节俭我们的生活,敬畏生命,而不是限域于无边的梦境,人类应以新生命政治这一人道主义事业作为纽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改变我们以往需要反省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使每个人都运用自身优良的身体政治风格、伦理品质和灵性资源,投身到艰苦但为人类永恒的福祉和美好的未来生活而奋斗的工作中去,这一行动,将把我们带向未来,帮助我们尽快实现美丽的普全社会的理想,不断地向着更善进步。
主题发言阶段分别由省卫生法学会许晓斌副会长、东部战区总医院副院长杨国斌教授主持。有7位专家学者先后作了精彩发言。
一、南京市疾病控制中心周楠主任作了题为“加强和完善疾控体系建设的思考”的演讲。周楠主任认为:
(一)我国疾控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制定滞后,执法存在困难:缺乏法律法规的整体规划,重大事件推动紧急立法;疾控部门缺乏行政职权,影响法律执行的连续性;传染病防治法处罚标准未明确且未得到有效落实。
2.体系机制不健全,不适应健康中国战略:疾控机构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还处于传统的传染病防控模式,服务质量低,技术含量低,群众接受程度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期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脱节,国家及其部分疾控机构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没有法定的职责,完全被边缘化。
3.重医轻防严重,预防为主未真正落实:重视程度方面,预防为主方针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公共卫生资源、体系建设、保障制度重视不够;对医疗机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预防,“重医轻防”问题普遍存在。近年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量、经费投入均持续缩减。
4.机构定位不明确,主导作用发挥受限。疾控作为一类事业单位,各类法律、法规明确其机构职能定位是技术指导支撑,没有行政管理和独立决策权力。各级疾控机构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无法真正根据自身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各级疾控机构间仅有业务指导关系,无任何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责任,上下级疾控间业务管理需要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在重大疫情处置过程中,各级疾控首先考虑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导致疾控系统内部沟通不畅,无法快速整合利用全部资源。
5.医防融合度低,协同作用发挥不足: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防治分离的局面长期存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定位不明确甚至缺失,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疾控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缺少对关键数据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缺少高效的纵向协调和横向协同运作机制。部分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传染病病原体鉴别能力不足。临床医生公共卫生思维不强,更关注病人的治疗效果,导致对传染病,尤其是不明原因传染病的鉴别诊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关键时刻,容易造成疫情防控的延误。
6.信息化建设滞后,无法实现数据共享:疫情发生早期,已建立多年的“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系统反应不敏感,未能及时作出预警,失去了早期处置疫情的最佳时机;医疗部门对患者掌握的信息与疾控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一致,造成发病人数、疑似病例数的统计出现较多的混乱;对相关人员流行病学调查时,由于卫生部门缺乏流动人员的信息,需要公安部门提供才能掌握,影响了工作效率。
7.高等教育重视不足,人才培养不合理。高校对公共卫生学科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高校公共卫生学院与疾控中心沟通合作少:高校的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不能与时俱进;教学方法重视理论、忽视实践、与实际脱节。
8.运行支撑保障不足,人才流失严重。各级疾控普遍存在人员严重不足;2009年,实行绩效工资改革,事实形成了新的大锅饭,缺乏激励机制。从医学院校第一志愿选择报考公共卫生类专业的考生比例与录取分数线均远低于临床医学专业,从源头上导致公共卫生类专业的人才质量下滑;预防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对口就业意愿显著降低。
(二)如何加强和完善疾控体系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做到依法执业:制定法律,明确公共卫生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确定各级政府在健康中国建设和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法定责任,在全社会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
2.建立符合国情的先进疾控体制机制: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的疾控体系和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明确疾控体系的公益性,
3.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健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救治的有效协同机制,建立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管理协调机制,高效协同、无缝衔接的防治结合机制。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疾控部门负责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应急队伍管理、疫情监测、报告分析、预警预测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独立开展疫情处置。继续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对全国应急队伍的统筹管理,为应急队伍提供充足资金,定期更换、维护各项应急装备。
4.完善疾控机构保障政策,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部分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将疾控体系建设纳入新医改,启动新一轮疾控体系建设项目,改善疾控机构业务用房和实验室装备。
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保证财政资金长期、持续、稳定的投入,并给予疾控中心在资金管理、使用上的自主权。从国家层面,统一疾控中心工作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职责,明确疾控中心工作标准,规范疾控工作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疾控工作的财政投入,明确规定按常住人口补助的最低补助标准。明确基层卫生人员的编制和待遇标准,优化用人留人政策,以稳定队伍,保障服务质量。
5.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用人机制:加强疾控体系人才专业化水平,严格人员准入制度,严控非专业人员进入疾控,提升专业人员占比,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有公共卫生或医学相关专业背景。在保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吸收适当比例的临床医学、社会学、信息科学、管理学和工程学等技术人才,发挥多学科联合优势。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激发疾控人员活力,改革职称评聘制度,提高各级疾控机构高级岗位比例。
6.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人员待遇:加强对公共卫生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疾控机构与高校间的合作,加大学科建设力度,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打造一流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人员待遇,实施绩效分配,打破大锅饭制度,激发队伍活力。提升高级职称比例,提升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
二、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处胡晓翔处长以“疫情防控二三议”为题指出:
(一)传染病疫情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配套文件,就疫情事件的信息披露、预警信息发布的规定,概念不清、互不协调、授权混乱。应统一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传染病爆发、流行时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以及“传染病预警”“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警报”的发布主体。为此,《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4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
(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机制:《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均无授权哪个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国家制度的授权条款,而《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只是以“卫办发[2006]79号”的文件形式颁发,“直接将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授权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存有一定的合法性隐患。对此,《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传染病确诊、疑似、死亡病例数等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三)没有被依法宣布为疫区,而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存在合理性、合法性隐患。《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传染病防治法》对此问题的修改路径应是:政府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判断宣布确定疫区,只有在宣布为疫区的地区才能适用紧急措施,否则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缺乏合法性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未对此作出回应。
三、南京脑科医院王洪忠副院长发言主题是“南京市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框架研究”。
在《宪法》统领之下,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主要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疫苗管理法》《生物安全法》等30多部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等国家卫健委规范性文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文件。
南京现有常住人口850多万,2019年底南京实有人口已达1031.22万,拥有亚洲最大的高铁站,是江苏的政治、文化及经济中心。目前,全市的公共卫生体系涵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方面。截至2018年底,南京地区共拥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801个,卫生人员10.37万人,其中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7个,公共卫生人员4078人。全市设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个、卫生监督所13个、传染病专科医院1家、开设传染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50家、急救中心1个、急救分站44个、救护车159辆(其中11辆负压救护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134个、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671个、家庭医生工作室90个、妇幼保健机构13个。
南京公共卫生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注重为解决特定问题和事项的立法,涉及部门多、职能交叉重叠、更新滞后、部门横向职责不明确,防疫中还是主要依据上级政府部门文件。具体表现在:立法方面,一是散在立法,无法形成体系,形成合力。二是政策主导。以政策管理,如影响人类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未纳入卫生立法的范畴。三是过于原则、宽泛。比如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限度、公开的时间和流程、法律责任的承担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执法方面:一是执法部门多,执法交叉,都能管、都不管的现象存在。二是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法较为严格,疏于日常执法;三是社会主体具体义务设定不足,造成义务主体的违法难以有效追究。守法方面:一是缺少宣传培训,公民知晓度不高;二是知晓度不高导致守法意识不强;法律监督方面:多头立法、多头执法、多头监管导致无法监督,无人监督,处于空白。
南京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1)建立完备法律体系:一是为理顺权力的行使规则、完善权利的保障规则并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对现有地方性公共卫生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完善和整合。二是根据公共卫生发生的不确定性、防治的紧迫性、影响的广泛性等特点,充分研讨调整地方性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调整范围。三是公共卫生问题涉及的管理层面复杂,解决公共卫生领域的社会问题需要多学科、多部门的综合手段。四是可以尝试探索建立全市公共卫生的统领性法规、规章。(2)建设高效实施体系:一是构建充分“健康权”的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机制。二是注重发挥司法体系的保障机制。
四、南京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刘虹教授以“疫情防控中的舆情管理:传言、流言、谣言、谎言”为题,指出:
公共卫生事件中,传言、流言、谣言、谎言以微媒体为平台,先于议题设置,迅速传播,呈现即时性强、舆论发酵期短、低风险渠道、难以约束、非理性和情绪化等特征。传言是人际交往过程中非正式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社会生活的变迁、沟通渠道的不畅、人们关注的问题的存在,是流言产生和传播的基本条件。焦虑与恐惧产生流言,流言是对不确定或者危险状态的一种认知反应,是社会的“潜望镜”、公众舆论的“侦察兵、危机的“红绿灯”。谣言是一种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传闻或舆论。我国公权机关辟谣能力随着辟谣实践发展而不断提升,应避免公权机关在辟谣主体、客体、程序和效益评价方面存在失范现象。谎言本质不在于一个人说的话是否合乎事实,而在于你所认知到的信息和试图使他人相信的信息不一致。
舆情的传播、管控、对待传言、流言、谣言、谎言的认知和行为,超越具体学科的视角,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对重大疫情、对自己,对他者、对本民族和其它民族、对世界的一种心态和姿态。
五、南京市第二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易永祥院长的主题为“加强传染病医院高质量发展,铸就公卫体系建设坚硬底盘”,易永祥院长指出:
(一)传染病医院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1.专科业务特点限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传染病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专业水平提高较慢,且专业风险高压力大,待遇相对低。各种原因导致了高层次人才引进难,人才流失大,严重影响传染病医院的自身发展。2.政府兜底支撑不到位:全国的传染病医院建设水平很多还停留在SARS之后,政府对传染病医院日常运营支撑不足,财政、医保、科研、教学等各条口政策倾斜较少,导致传染病医院普遍存在运行成本高、财政投入不足、资产负债率高、设备老化严重以及学科基础薄弱、竞争力差等各种问题。3.专业人才队伍数量缺乏:传染病专业人才队伍待遇低,专业吸引力缺乏,导致人才引进困难、高级人才流失较多,专业人才数量和素质不高,发展速度较慢。4.综合及重症救治能力较差:传染病医院学科设置相对单一,综合及重症救治能力较差;对多人群、多症状、复杂疾病的临床诊断和综合治疗能力较低;缺乏独立承担突发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医疗救治能力;传染病患者所患非传染性疾病的救治无法保障;病毒快速检测和科研攻关能力不足。
(二)传染病医院发展的对策建议:1.加强传染病医院基础建设;2.深化传染病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3.加大对传染病医院综合学科扶持力度;4.加强传染病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5.加强传染病专业人才队伍建设;6.加强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7.加强传染病医疗应急演练和培训;8.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信息化建设;9.规范建设发热门诊,推进预警监测体系有效运转;10.健全重大疫情救治协作机制,推进医防融合。
六、南京市急救中心高飞副主任的演讲主题是“南京航空医疗救援的运用及体会”,指出:
国家卫健委《突发紧急医学救援“十三五”规划(2016-2020)》提出“鼓励发展我国航空医疗转运与救治工作。制订支持航空医疗转运与救治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研究编制航空医疗转运与救治相关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逐步开展航空医疗转运与救治的专业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建设国家航空医疗救援力量。”《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民航发﹝2019﹞17号)将南京市和徐州市遴选为江苏省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城市。
无论是重大自然灾害还是人为灾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是社会安全事件,紧急救援,为专业救治争取时间永远是最关键环节。
南京地区积极建设平急兼用、行业兼容、综合与专科兼顾的平台体系,以合作协议的方式,由市急救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采取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分级负责、扎口管理、谁使用谁付费的运行模式,推动航空医疗救援向体系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建立了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配合,畅通信息渠道,打破行业壁垒,共同指导、督促试点工作的落实和推进。采用“基地+基点医院”组织模式。标准化直升机的救护基地为鼓楼医院江北国际医院、警务飞行大队。飞行员由航空器提供机构负责,航空医疗急救医护人员由市急救中心和基点医院医护人员构成。目前已经建成11家基点医院及市急救中心共计52人均取得航空医疗救援资质的航空医疗救援队伍。
通过演练进一步整合了南京地区应急资源,建立了航空医疗救援人员培训方案,制定南京市航空应急救援方案,形成一套全省可推广可复制的预案,完善了南京航空医疗救护合作模式,初步建立了及时响应、协同合作、运行高效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推动南京市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工作向体系化、规范化、专业化和融合化发展,让航空医疗救护在各类灾害灾难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
七、河海大学法学院王启辉就《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1.本法名称为“防治法”,因此,立法目的上应当增加“救治传染病患者”内容,以做到名副其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无法包含“救治”,“预防、控制和救治”才能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的。
2.甲类传染病增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清晰甲类名录。删除第二款“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第三款“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第三款“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避免误读。
3.第六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定期了解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防治措施,协调保障防控措施落实。建议:将第2款“定期了解”改为“实时掌握”。
4.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全国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学、法学、管理学、公共政策学、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为传染病防治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级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2.增加伦理学、心理学、地理学。
5.增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卫生健康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纳入教育大纲。
6.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建议:将“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修改为“不得泄露隐私、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以便于《民法典》保持一致。
7.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建议:增加“产后恢复服务机构”。
8.增加:医师有权自行直接报告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医师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受本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9.对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全层级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全国传染病监测信息平台,实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畜牧、林业草原、海关、移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保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信息畅通。
10.对第二十五条第7款“传染病防控预案的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预案”,建议修改为“传染病防控预案的制定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传染病防控预案适宜性的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预案。”
11.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建议:第6款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举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违法行为;删除“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2.第五十五条第1款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与技术支持。建议:删除第1款“与技术支持”是人的行为,不能征用。
13.第五十六条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建议:第2款增加: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精神抚慰金。
14.第六十四条 因重大传染病防治紧急需要,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医师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用法进行医疗救治,但应当限定其用法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建议增加: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用法的循证医学评价和伦理评估机制。
省卫生法学会会长、东南大学邵永生在闭幕辞中指出:本次学术论坛是在新冠肺炎国内外流行的大背景下,针对我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现代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野,通过深入研讨,汇集专家学者的智慧,为构建我省与江苏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供对策思路。七专家学者分别就就加快构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有建设性的探讨,不少参会者也在自由发言中也积极建言献策,本次会议的发言将整理后上报省社科联并刊登在供省领导参阅的《决策参考》上,为政府更好地进行决策管理提供专家、学者的智慧。
尽管这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历史的长河中是短暂的、终将过去,但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却是长远而深刻的,急需我们反思、总结。反思可以让我们找到自己的失误或错误,不偏离人生的目标和方向,从容的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唯有不断反思并践行,我们才能不断成长与进步,进而获得自由与幸福。本次学术论坛的目的就在于此,讨论成果将为我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和优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王启辉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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