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常年在家中从事医疗活动。2013年6月5日左右,冠县朱王芦村村民王某某因右手食指患皮肤病去陈某甲住处治疗,陈某甲诊断为“扁平疣”并予以治疗,此后王某甲又多次来陈某甲处治疗。2013年7月21日王某甲因病情恶化,去聊城市手足外科医院检查,确诊为右手指食指骨髓炎,并于同月23日在该院进行了截指手术,将右手食指中远两关节截掉。经鉴定,陈某甲对王某甲的“医疗”中存在主要过错,过错与目前损害结果有主要因果关系,或起主要作用;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王某甲的损害程度符合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标准。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自己非法行医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并不是自己的医疗行为造成的。辩护人唐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虽具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行为,但证明因被告人的治疗行为而造成的被害人损害后果这一事实的证据并不充分和确实,更无法排除被害人在其他场所进行过烧灼治疗,以及其损害是由烧灼治疗不当引起的这一合理怀疑。因此,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即使成立,也因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或施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常年在家中从事医疗活动。2013年6月5日左右,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朱王芦村村民王某某因右手食指患皮肤病去陈某甲住处治疗,被陈某甲诊断为“扁平疣”并予以治疗,此后王某甲又多次来陈某甲处治疗。2013年7月21日王某甲因病情恶化,去聊城市手足外科医院检查,确诊为右手指食指骨髓炎,并于同月23日在该院进行了截指手术,将右手食指中远两关节截掉。经鉴定,陈某甲对王某甲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甲损害后果存在相当性因果关系;王某甲右手食指中远关节缺失属九级伤残,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王某甲的损害程度符合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陈某甲户籍证明一份,证实陈某甲的基本情况。
(2)冠县卫生局证明二份,证明陈某甲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
(3)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一份,证明2014年4月10日从陈某甲处提取医用剪刀一个。
(4)冠县人民医院证明一份,证明,在2013年5月1日至7月23日的时间段内,王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在该院外科专家门诊就诊一次,手指部拍片一张,没有用药,时间段内没有其他就诊记录。
(5)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铺上村证明一份,证明陈某甲自退伍后在家开诊所,已有十余年的时间,主要看外伤为主。
(6)聊城市手足外科医院病例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7月21日王某甲来该院住院,因右手食指骨髓炎,7月23日行截指术。
(7)冠县公证处公证书一份,冠县公证处对安某与陈某甲的通话过程及通话内容进行保全,该通话内容能证实王某甲在陈某甲处治疗过的情况。
(8)到案经过一份,证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到案的经过。
2、鉴定意见
(1)山东省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王某甲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被鉴定人王某甲“右手示指中远节缺失”属九级伤残。
(2)XX司法鉴定所《王某甲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陈某甲对王某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在王某甲损害后果中存在相当性因果关系;陈某甲医疗行为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甲的自身行为参与度各为50%。
(3)X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医疗损害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王某甲的损害程度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3、搜查笔录一份,证明:2014年4月10日,冠县公安局民警对陈某甲家搜查,发现其家中一抽屉内有医用剪刀一把(已扣押),未发现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物证、书证等。
4、提取笔录一份,附照片一张,证明:2014年6月26日,冠县公安局民警在治安大队办公室将王某甲手机上保存的截指前的手指照片一张提取。
5、证人证言
(1)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甲右手食指的扁平疣是陈某甲治疗的,没有去别的地方治疗过,到最后才去的冠县医院和聊城截肢。2013年6月5日王某甲第一次去陈某甲那里治疗,先后去了八九趟,前几次是王某甲自己去的,最后两次是其跟着去的。
(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陈某甲在其家中主要是给别人看外伤,给别人看病有几年的时间。
(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曾听王某甲说手指是在铺尚村看的,后来在医院截的指,不知道在哪个医院截的指。印象中,王某甲是2013年的六一儿童节前后几天看的手指,当时厂子活不多,王某甲请了假。不知道在铺尚村哪看的手指,那一片的老百姓有外伤都好到铺尚村看病去。
(4)证人苏俊某证言证明,2013年过了儿童节没几天,其孙子因为烫伤去铺尚村看的,看病的是一个五十多岁的男的,后来因为其孙子发烧就去别的地方看了。村里王某甲也去那里看过,王某甲去得早一些,上下差不了几天。听说铺尚村的那个人看外伤比较好,就去了。
(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麦收前,其丈夫王某乙去铺尚村看过手指。听王某乙说,到那里就是给上药。中间王某乙的手发炎了,那个医生给瘌开了,将发炎的脓给挤出来,然后上药。听说铺尚村看外伤比较好。
6、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甲的多次陈述证明,2013年6月4、5号,王某甲开始去陈某甲处治疗右手食指上的“扁平疣”,陈某甲将扁平疣切除,后来王某甲又去陈某甲处换了大约十次药。后来去冠县医院拍了个片子,就去聊城医院截肢了。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陈某甲的多次陈述和辩解能证实,陈某甲确实给王某甲治疗扁平疣,及自己没有卫生许可证、行医资格但仍然多年行医的情况。
律师分析:
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甲的伤情无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系因被告人的治疗行为而造成的辩护观点,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已明确认定,陈某甲对王某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在王某甲损害后果中存在相当性因果关系。但该鉴定意见同时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医疗行为过错与王某甲的自身行为参与度各为50%,因此,在量刑时,应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摩罗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