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学者恩格尔哈特俗世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化解读
郭玉宇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本文对当代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的俗世生命伦理学思想进行中国化解读:对文化背景之差异性解读和对人伦关系的历史理解之差异性解读。在此基础上,认识允许原则及其恩氏俗世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应用中的有限性。其对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恩格尔哈特,俗世生命伦理学,中国化解读,允许原则
恩格尔哈特(Hugo.Tristram Engelhardt, Jr.,1941年-,以下简称恩氏),莱斯大学哲学教授,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是当代著名的医学哲学家、生命伦理学家和神学家。
为了构建他所期待的“和平的俗世的多元化社会”,恩氏构建独特的“俗世伦理学”。在恩氏那里,俗世伦理学并不专指无神论或反宗教的思想,而是指不代表具体的宗教、传统或意识形态的学说,其核心原则是允许原则,即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涉及别人的行动的权威只能从别人允许得来。[1]p:124恩格尔哈特将允许原则推崇为多元化的俗世社会当中的唯一的道德源泉。
恩氏认为当今世界的几乎每个人的道德生活是在两种层次上过的:面对道德朋友时,采用具体的道德共同体层次,人们在其中达成对于良好生活的充满内容的理解;面对道德异乡人时,采用俗世的伦理学层次,它是无内容的,因而有能力跨越众多不同的道德共同体。[1]p:序XX和平的俗世的多元化社会包容不同的道德共同体,需要相互尊重,和平协商。
恩氏提出独特的“俗世生命伦理学”及其相关概念虽然备受争议,但是对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性意义。同时,对西方思想的内容与方法的学习与借鉴应当考虑其所赖以产生的文化土壤,进行合理的中国化解读方能领会其要义。
一、对文化背景之差异性解读
恩氏的俗世生命伦理学及其允许原则植根于西方文化尤其是北美文化,我们在理解允许原则时必须要将它投影到西方文化特征下,同时要认识到中西之间巨大的文化差异。
西方当下的生命伦理学蓬勃发展,而研究形态受到当下后现代道德多元化以及人类道德危机的重大影响。自20世纪以来,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人类精神世界却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与危机,如道德沦丧、信仰崩溃、虚无主义盛行、生态环境污染等等。面对现代西方社会的生存困境,诸多哲学流派都在寻找解决办法,如西方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后现代主义、现象学、分析哲学等等,都对人的生存困境进行了哲学层面的反思与批判。其中不乏有学者直接把人类的生存困境归结为伦理文化、道德建设方面的缺失,有的学者崇尚构建新的美德或者道德体系,如罗尔斯、麦金泰尔等;有的学者批判理性精神,如勒维纳斯和鲍曼等。而生命伦理学界的普世伦理学、境遇伦理学、女性主义伦理学、原则主义伦理学也体现了当下研究生命伦理学的多种方法和视角。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社会,宗教生命伦理学与俗世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并驾齐驱。诸多神学家如弗莱彻、拉姆塞、卡拉汉、麦克考米克等,一进入大学或者学术层面的讨论时,他们就会放下在宗教、神学方面独有的见解,尽量用俗世的语言及思维去讨论。
在生命伦理学俗世化研究的浪潮中,恩格尔哈特的俗世生命伦理学思想独树一帜,引起普遍的关注与评议。面对着同样的信仰困境,恩格尔哈特以自己的方式积极探索,他强化“道德异乡人”概念,提出旨在互相尊重的程序性的俗世生命伦理学,开拓出独特的恩氏生命伦理学。总体来看四个方面促成他独特的思想特质:发源于古希腊的西方理性文化传统、近代哲学尤其是康德、黑格尔的日耳曼理性哲学以及当代哈特曼价值哲学思想;古典自由主义、道义论自由主义融合而成的自由合作主义(libertarianism)和后现代道德多元文化的思潮;基督教尤其是东正教思想、诺斯替主义,加上长期从事的医学哲学相关工作与美国卫生制度政策的研究经历,这些因素形成恩格尔哈特广博的知识面和严谨的思辨能力,也形成了他的俗世生命伦理学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由合作主义风格与宗教式宽容之特征。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为主、佛教、道家以及其他传统文化元素作为补充的多维结构。这种多维结构对当下的中国社会仍然保持着深远的影响力。儒家伦理精神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德性,它的特点在社会伦理上表现为家族本位,在个体道德上表现为情感本体,在价值取向上表现为整体至上,在精神性格上表现为道德性的进取,修身养性,自强不息,最终达到“至善”的境界。 [2]p:41-42以儒家为主的多维结构体系形成中国整体至上的文化价值特征,从而也形成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价值指向特征,这与当代西方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不可避免也带有宗教文化、西方理性主义、自由主义以及个人主义的印记之现状迥然而异。
中国学者黄建中先生曾在《比较伦理学》一书中概要归结了中西方伦理学的五个重要区别:中国的伦理与政治结合,西方的伦理与宗教结合;中国的道德以家族为主体,西方的道德以个人为本位;中国道德主张义务平等,西方道德主张权利平等;中国重私德,西方重公德;中国的家庭崇尚尊敬,西方的家庭崇尚亲爱。”[3]在研究西方生命伦理学并且应用化的过程中,不可忽略中西方文化背景的区别,尤其是宗教文化的渗透。恩格尔哈特在“第三届生命伦理学国际会议:人类干细胞实验之伦理法律与社会争议”的会议论文中谈到:“继西方基督教文化之后形成了世俗的西方文化。这个文化从一千年前的基督教中继承了反对堕胎干涉的严格禁令”,“特定的西方基督教背景建构了目前世俗道德情感和直觉,期待着这些问题应该得到确定的理性的合理的答案”。[4] p:4由此可见,宗教文化对西方当代文化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在西方大多数的生命伦理争议,包括安乐死、人工流产、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胚胎干细胞研究等种种伦理争端,皆因与宗教传统冲突而起,而在中国看待西方的某些冲突时,其实是没有太多的深刻感触的,正如致恩格尔哈特所言:“对于处在西方道德霸权的边缘,反思关于干细胞或其他研究及其治疗目的的早期胚胎使用的可行性的人,这些争论是令人迷惑的。”[4]p:4正如有学者总结的:美国的伦理学有基督教宗教观念世俗化移植的气
息。因此,它在自己的“文化圈内部”可以畅通无阻;但离开特定的背景文化,它就会遭遇重重阻力……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一种被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普世伦理,美国的生命伦理学同样如此。[5]所以,如果不结合西方的宗教文化背景,就不能达到对西方伦理文化的深刻理解。换句话讲,由于文化传统基点的差异性,当代西方的具体生命伦理学思想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完全适合中国,必须要进行选择性吸收的过程。
二、对人伦关系的历史理解之差异性解读
在西方,个人主义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平等、自由与博爱是西方人伦关系的主要历史轨迹。而在中国,人情主义、血缘文化与家族本位虽历经历史的修正,但仍然在社会范围中起着主要的主导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血缘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2]p:7
恩格尔哈特在他的学术中鲜谈德性,他更着眼于宏观的社会道德秩序,直接面对广泛的公共道德生活。康德的尊重(人)伦理是特别指向公共生活的人伦关系的。对于现代人来说,公共生活和私域生活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两种存在形态。在私域生活中,人们交往关系的对象都是一个同我处于特殊关系中的单数的他者,是一种私人的联系,每一私人联系都是直接的、以感情为基础的、对应着特定的角色和特别的身份,并且要求个别的、直接的回应性;在公共生活中,典型的交往关系是一个人同陌生人的关系。对个体来说,所谓陌生人是没有感情关系的人,我同这个陌生人与那个陌生人的关系是没有差别的,交往的对象往往忽略其个性而显现为无差别的、一般的、复数的他者,也即一种普遍性的人格。[6]就西方来说,现代公共生活中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其基点是构建并保护公民的政治资格和道德人格的平等。它依赖于由康德率先确立并得到后世思想家一致认肯并极大地影响了西方文化的个性及其价值观走向的“个体理性”原则。[7]需要从道德和法律上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利益和价值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通过对主体自由进行最低度、最一般、最起码的限制和约束,使强制的空间最小化从而实现了个体自由行动空间的最大化,为个性、个人潜能的充分发挥预留出最大可能的机会空间。当代英国著名学者鲍曼称之为“生活总体上的私人化”。恩格尔哈特是典型的西方思维方式,他认可社会当中存在多个道德共同体,作为公民参加哪个共同体是他们的自由与权利,而国家不但没有必要对这些自由和权利进行干涉对此,而且应当维护这些权利。
中国的文化传统缺乏广泛的公共道德生活背景。中国重视德性,注重个人的内在生活和自我与他人的关系,采取的是一种特殊性立场,着眼于从个人行为者出发来构想个人与个人相互对待之理,探索作为追寻美好生活的合乎德性的行为以及美德诸方面。
恩氏的俗世伦理学主要关注社会公共生活,主张社会是一个依靠制度和规则可以不断扩展的合作体系。它采取一种“非个人性”的普遍性立场,探究以维护、促进社会合作秩序为目的而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普遍规则及原理,以及它所导致的权利和责任。
在现代道德体系中,受西方理性文化的影响,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是一种标志着现代性特征的价值立场的表达。这种价值立场来自于所有人的普遍权利,它以现代道德理性精神为基础。[8]中国传统血亲人伦规范和等级人伦规范在传统伦理中拥有的那种根本至上性与现代道德理性精神之间存在着一种历史理论的断裂,符合中国的现代社会的道德要求是即使在父母子女之间也必须首先保持一种平等人格的关系,在此前提上再进一步依据血缘亲情的特点,建立起更为密切的伦理关系。但是这种人格平等,还是首先基于家庭本位的框架之下,与西方的人格平等始终保持差异性。而面对恩氏所倡导的最大限度的个人权利自由,一向以整体主义价值至上为传统美德的当代中国不免有这样的担忧:个人化意味着人们作为享有自主权的个人愈来愈有决定自己怎样行事、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的自由,如果所有人都以个人幸福、自我实现以及立即满足个人的要求而决定自己的行为,而置集体权威于不顾,如何能够真正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三、允许原则的中国化应用
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异,中国不具备允许原则所基于的文化土壤,所以允许原则在中国的应用是有限的。但是由于彰显自主性道德、诉求精神自由,恩氏的允许原则至少能在以下两个层面上得到解释与应用。
一方面,中国生命伦理学应当正视后现代道德多元化,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及个体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对于个体而言,道德多元、价值多元实则是对个人利益、个人需求的承认,承认人类所追求各种目的的合理性。人的自我追求与社会之目的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矛盾,如何合理保持其张力是其问题的关键。由于人的生存基础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必须以一种新的生存理念中去实现人的全面转型,即在保持自我独立个性的同时要与他人兼容、与社会共进。
所以,尽管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对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但也并不意味着具体的个体都以此作为生活当中的伦理标尺。只要是个体符合道德主体的特征,并且行为符合不侵犯社会大善之条件,就应当尊重个体特定的具体的道德生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渐渐进化为他所不欲,勿施于人,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如果在他人身上有所伦理作为,也应他所欲,施于人。
另一方面,虽然我们在很多生命伦理问题比如对安乐死的选择、生育问题、家庭中儿童的地位等等还不能直接应用允许原则,但是允许原则提醒我们反思个体的完整性。对个人的尊重归根到底是关注个体的完整性。每个个体本身都是目的,都有其无限的价值。生命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中国社会应当将尊重个体完整性成为重要的生命伦理诉求。现代生物医学和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给由自然塑造出来的人们带来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个体之人及整个人类乃至自然界的干预日益增强。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诉求的人之完整性的主要对象是人之身心的统一性,以及它们的连续性不被侵害,而这种统一于连续应当是自我叙述中的身心统一。
崇尚整体主义的中国传统伦理学,在当下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新阶段,必然要重视维护人之完整性的相关伦理诉求,而允许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体现了尊重人之完整性的规范性表达。作为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论它采取何种表述方式,应当注重禁止对个体完整性侵犯的强迫性干预。
可见,我们不可以照搬允许原则,但是这并不妨碍对其合理性的借鉴。中国在应用允许原则时应当进行本土化,以中国化的方式实现我们的伦理诉求。
进一步论及恩氏的俗世生命伦理学,虽植根于美国文化而且存在诸多的矛盾冲突,但是对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发展及其相关课题的研究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对于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而言,恩格尔哈特学说对中国最大的启示并不在于俗世生命伦理学与允许原则本身,而是在于理论背后的深刻意义。首先,立足道德多元化、承认道德异乡人、尊重与宽容以及反对文化霸权与强制;第二,维护道德共同体,中国应当立足本国实际,发展、研究属于自己的生命伦理学;第三,探索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根基。
在生命伦理学发展路径层面,恩格尔哈特对我们的直接启示是:当下的中国生命伦理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面对全球化趋势,发展程序性的道德规范,作为和道德异乡人合作的伦理规范体系。第二个层次,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面向本国现实的生命伦理问题,构建符合本土道德共同体的中国本土化生命伦理学体系。中国生命伦理学界现在存在的巨大问题是,西方话语占据着主导地位,所以,第二个层面的工作尤其重要。在中国本土化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探索具有中国特质的理论根基、研究本土问题、把握发展方向。中国的生命伦理学构建首先应该对其理论根基进行探究,追寻我们的生命伦理学基础。道德哲学基础的探索是首要的任务。道德哲学本身是一个包含目的、意志、兴趣在内的价值系统,目的在于根据特定的理论框架去关照既存的事实和人类经验,从而在理性层次上确定应当如何的实践原则。
构建本土化生命伦理学并不排斥借鉴西方有益的理论思想与方法体系,对于恩氏的俗世生命伦理学,对于允许原则,也应当以一种宽容的心态去看待,正如我们对待所有值得借鉴的西方文化一样,必然有一个中国化的过程,进行中国化的解读。对于西方先进文化的学习,对其价值精髓的汲取是才是根本。允许原则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文化土壤和恩格尔哈特本人的思想背景。允许原则的价值精髓恰恰决定了我们中国不可能也不应当照搬这一恩格尔哈特坚定推崇的允许原则,所以我们在对俗世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化解读过程中,应当要看到中美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允许原则在中国的应用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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