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诚信观对基因伦理的当代启示*
郭玉宇
南京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基因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得到普遍关注。由于基因之法律与伦理的双重性特征,基因所涉及到的伦理问题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诚信道德的伦理约束。我们需要汲取中国传统诚信资源并进行当代转型,发扬其义理为先的文化精髓,克服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在内涵上应当结合新的具体条件进行转化,结合具体情境,赋予其新的意义,重塑传统诚信道德,构建当下社会的基因诚信观。
关键词:基因伦理 当代转型 基因诚信观
一、问题缘起
在当下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基因诊断、基因治疗还是基因研究,其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出现相关的社会难题,如基因歧视引发的不公、基因隐私保护不当、基因专利的处理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法律制度上的重新调整,更需要首先从伦理道德上进行考量。
基因伦理问题,说到底还是属于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关涉基因的个人道德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伦理关系问题。当下的基因伦理研究具有紧要性和紧迫性。对于任何新的社会问题,法律手段和伦理手段是两种重要的维系方式,法律层面的维系方式,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当然首当其冲,而对于基因技术发展引发的社会问题,仅仅依赖法律层面的维系又是远远不够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基因相关权利保护的规定是非常欠缺的。不可否认,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在宏观层面上防范基因技术滥用的法律规制,如《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人的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等等。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人的权利以及人的尊严问题有一些相关规定。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也有一些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等等。但从法律本文解读中不难发现,尽管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直接针对基因权利方面的法律条文,因此一旦发生基因侵权问题就没有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时的伦理规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另一方面,即便是将来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甚至明确规定对基因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但由于在基因治疗及其研究过程中,获取基因的手段具有快捷性和隐蔽性,基因权的保护完全寄希望于法律也是不太现实的。由此,保护基因相关权利,除了完善法律制度,还须完善相应的生命伦理尤其是基因伦理的规约,双管齐下,基因技术方可走向良好的发展方向。
基因的特质决定了基因保护的难度,也决定在基因研究中既要尊重法律的规约,又要讲究生命伦理的道德约束。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基因的不可控制性,需要研究者更加注重道德自律。而从伦理规约的角度,笔者强调,在中国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过程中,应当强化诚信观,形成现代基因诚信观,并将基因诚信观规定为基因研究过程中的行业道德规范。原因有二,其一,在围绕基因伦理问题进行相关讨论时,笔者认为任何具体文化形态中的生命伦理规范都应有其具体的话语体系,当代中国本土环境下的基因伦理应该符合中国话语体系的特征,诚信观是最重要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之一,有着根深蒂固的中国话语根基,符合中国人的心理文化态度,中国传统诚信文化若被应用到中国当代基因伦理中,易于理解和接受。其二,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源远流长,随着时代历史的变化不断更新其丰富的内涵,生命力也得以展示,基因技术发展过程中,如果能够以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结合相关的基因法律制约,基因相关权利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二、传统诚信观
(一)传统诚信观之解读
首先,从词源学的角度看“诚信”。在中国古代,“诚”和“信”皆是独立的词汇,有着各自的具体内涵。《说文解字》释“诚”:“诚,信也,从言成声。”《礼记·乐记》说:“著诚去伪,礼之径也。”至于信,《说文解字》云:“信,诚也,从人言。”《辞源》对“信”作了两种主要的解释,一为“诚实,不欺”,二为“信从,信任”。东汉刘熙撰《释名》指出:“信,申也,相申述使不相违也”,这句话告诉我们什么是“信”。“信”侧重行为上对其言语承诺的实践延伸,是对言语承诺的进一步确认。所以,一般认为“诚”,主要涉及人的内在的心理态度和心理状态;“信”,主要是指人的言与行之间的相合与一致。
其次,作为一个伦理学范畴,传统文化中的“诚”是形而上的价值指向, “信”是以“诚”为价值导向的形而下的具体道德规范。
对于“诚”之价值指向的如此定位,论明确而又详细的解释应当是从《中庸》开始。“先秦时代,对“诚”作全面而系统论述的是《中庸》”。《中庸》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引用现代大儒牟宗三先生的进一步解释:“‘天之道’即自然而本然如此之道。诚体为创造之真几,为真实生命,人人本有,天地之道亦只如此。惟人如不能直下体现此诚体,而须修养工夫以复之,则即属于‘人之道’。而经由修养工夫以得之,即是‘诚之’。天之道以诚为体,人之道以诚为工夫。”对“诚”的重视,应该是从孔子提出仁爱观念以后才逐渐开始。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诚”是以“忠”与“直”的观念出现的;孟子讲“诚”,强调“诚”是发自内心的实实在在的真实情感;《大学》讲“诚”,也是讲真情实意。
天自然而然,真实无伪,天之本性为“诚”,人应当以天之本性为最高追求,追求人性之自然而然、真实无伪。看来,只有求诚,才能达致“天人合一”。儒家以后,“诚”的思想地位可见一斑。
所以,儒家传统文化中,“诚”首先表达的是本体论之概念,体现道德之最高境界。宋人周敦颐在《通书》中从人性论和修养论的范畴角度对“诚”作了总结。首先,“诚”是五常的根本,各种善行的根源。“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周敦颐:《通书》)仁义礼智信以及一切德行,都是以诚为基础。其次,“诚”是道德修养达到的最高境界,是“圣人之本”,(周敦颐:《通书》)一切道德都源于“诚”。其三,“诚”是一种修养方法。“君子乾乾不息于诚,然必惩忿窒欲,迁善改过而后至。”(周敦颐:《通书》)君子没有达到圣人的境界,不能自然而“诚”。这就需要他奋发努力,孜孜以求“诚”,必须克服自己的欲望以向善,经过长时间的修炼,而后能达到“诚”的境界。
作为形而下的具体道德规范,“信”的伦理学范畴与实际行为要求的直接关联,所以对于“信”的论述早于“诚”。《尚书》里已经有关于“信”的描述。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阳货篇十六》)可见在孔子那里,“信”是“仁”的具体要求之一。做人要守“信”,即实话实说、值得信赖并见之于行为。这样的含义基本上贯穿于儒家思想体系。汉代董仲舒在继承孟子提出的“仁义礼智”四端之外增列“信”,统称为五常。“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汉书·董仲舒传》)进一步强化了“信”作为道德要求的地位。
第三,“诚”与“信”各自独特的理论渊源形成中国传统诚信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即以道德的最高境界“诚”为价值引导,在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以“诚”为本,以“信”为用。
中国传统文化的诚信观对于任何领域的适用都有具体的说明,无论是治理国家、经营家庭、行业活动还是为人处事都有具体的阐释,诚信是人类活动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在中国传统医学活动中,诚信自然得到高度重视,是医者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道德素养之一,并且具有丰富的内涵。最具代表性的是孙思邈的《大医精诚论》。“精”和“诚”是《大医精诚》论述的有关医生素养的两个重要问题,缺一不可,即:作为医者,首先,要有精湛的医术,因为医道是“至精至微之事”,所以从医之人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对于医术,要达至“精”。第二,医者要有高尚的医德修养,心怀“大慈恻隐之心”,立志“普救含灵之苦”,且拒绝“自逞俊快,邀射名誉”、“恃己所长,经略财物”,要达至“诚”。
(二)传统诚信观之历史局限与发展
如果去探寻“诚信”的渊源,会发现它远远超越了单纯的道德自觉问题,实质上,它的内涵背后是复杂社会关系的折射。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性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根本特征:以乡为基本生活单位,以土为主要生存来源。乡在本质上体现的是血缘关系,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血缘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在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乡土社会里,受其相应的传统血缘文化和家族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诚信观不可避免的也滋生了“乡土性”的局限性,即更多时候产生于熟人圈子里,并且根据人际关系的亲疏性呈现诚信度的差异。当然,先天的局限性并不能全盘否定传统诚信观的当下意义。时至当下,传统诚信观对于个人品德的重视和强化、重义轻利的道德要求仍不失其重要价值,但需要进行当代转型,即发扬其义理为先的文化精髓,克服其血缘地域的历史局限性,以适应和促进当下社会的发展。首先,在范围上要突破中国传统诚信观的时常囿于狭隘的亲缘关系或者熟人圈子的局限性特征,超越亲缘关系和熟人圈子,面向所有的道德主体;其次,在方式上不仅通过自律恪守,也应当有客观的他律要求,所以若能形成约定俗成的职业道德行规具有更好的约束性;最后,在内涵上应当结合新的社会历史条件更新、转化和提升。所以,在基因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应当积极汲取传统诚信文化资源,结合具体情境,赋予其新的内涵,构建在中国当下社会环境下,在基因技术研究、治疗、预防及其所有应用过程中的诚信观。(简称基因诚信观)下文就当代基因诚信观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讨论。
三、基因诚信观
本文中所提到基因概念是一种宽泛的概念。基因(遗传因子)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也是“包含在一切动物、植物、微生物和人类细胞内合成有功能的蛋白质多肽链或RNA所必需的核酸序列的总和所构成的自然资源。” 基因属于一种自然资源,但因带有个体核心的生命印记,如支持着生命的基本构造和性能;储存着生命的种族、血型、孕育、生长、凋亡等过程的全部信息;决定着生命健康的内在因素,等等,基因必然具有区别于任何其他自然资源的特殊性。
基因的特殊性在于由于其生物性特征决定的它在社会层面上法律和伦理的双重价值。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基因属于能为人们带来利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私有产物。其次,基因在给人们带来利益、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同时,又体现法律上的人格权。在民法中,个体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法律权利,具体包括属于个体的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一般没有外在的物质性存在,但在经济活动中也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基因因与生命相关,所以在使用的过程中体现出个体的道德人格意义,彰显道德人格权。道德人格作为人的人格价值规定性,是一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总和,具有意志自主性、自我同一性、主体完整性等特征。道德人格权之内涵可以分解为两方面:其一,道德人格权是平等的。人作为一个自然物,生而为之。因此,不管具体的个人遗传物质性质如何,基因表达出来的伦理意义是平等的,都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其二,伦理学视域下,人的道德实践不仅包括各种道德意识,还包括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并且是在对象化外部世界中展开的;不仅是以个人的价值生命来确定的,也是以类生命来确定的。而在道德实践中,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以一种完整的方式,把自己的全面本质据为己有,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自我完善和理想人格。人类存在的意义根本上是在于作为个体和作为类的人类总是处于道德人格的追求过程中。只有在尊重人之自然存在的基础上对人之存在价值、人之存在意义的追求才是真正的道德人格追求,人之为人的尊严方可在其中显现。
总之,基因既具有法律价值,也具有伦理价值,所以基因在法律上体现着一种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交融,而在伦理上体现了更深层次的道德人格权。所以基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之道德高度和“信”之伦理范围,对于基因伦理的诉求若借助于传统文化的“诚信”之内涵,必然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基因诚信观最终的也应是表达对具有道德人格主体的生命之“诚”。具体内涵如下:
1. 对具有道德人格主体的生命之“诚”,体现对生命整体的敬与爱。
中国传统的生命观是从属于宇宙大生命的,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天人合一,人类的生命存在和宇宙世界的存在是合二为一的,是宏观生命中的一部分并且是相互感应的。而只有诚,才可以将人合于天。《中庸》就明确推崇具有天的根本特征,“诚者,天之道也。”(《中庸》第二十章)所以“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描述的道德地位属于至高层面,既是天道,也是人道,即人生之最高境界,人道之第一原则,只有在实践了智、仁、勇三德,且行为皆合乎道的条件下才能达到的。基因诚信观的道德前提便是对待生命的平等。对生命之“诚”,首先要形成基因主体性概念,树立基因平等观。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或者正在发生着由于种族、性别、肤色、疾病、身体缺陷等引起的生命歧视,这些都是由于对生命缺乏“诚”。由于对生命之“诚”的缺失,在当下基因技术去得突破性发展的社会中,基因歧视很遗憾的成为新的歧视形式。 “基因决定论”是对待生命不“诚”的最根本性的表现。所谓“基因决定论”是指将基因信息与人的行为、心理活动一一简单对应,并以前者解释后者,认为一个人的基因信息内容决定了他/她自身的行为方式与心理内容。不否认在生物学层面上确实存在很多差异和差别,包括个体遗传信息的差异性,也确实有非正常基因与正常基因之间的区分,但是生物世界本身就是多样的,这才是生命的常态,我们应当尊重生命的常态。个体的道德人格不应由于基因的表达差异而有所不同,任何差异都不能贬低人的道德人格权和生命尊严。
2. 对具有道德人格主体的生命之“诚”,表达了对人精神生命之“诚”。
中国传统生命观既包括物质生命体,也包括精神生命体,钱穆认为“生命是有经验的,物质则只有变动,不好说有经验。……生命愈演进,生命的内部经验愈鲜明,愈复杂,愈微妙,于是遂从物质界发展出精神界。……经验之累积,便成其为精神界。”同时认为:人的生命由人心即由人类的精神主宰,人的精神是人类通向自然的基础,达成天人合一的条件。人心本来已经是一“大自由”,人身“则仅为其一工具”。只有体现对人精神生命的诚才具有本真意义。因此,朱熹强调“诚”具备天理之属性,是万物之根源,应当作为人们为人为事之目标。“凡人所以立身行己,应事接物,莫大于诚敬。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 所以,我们应当认识到基因是一项重要的隐私,属于在精神层面需要尊重和保护的对象,这是基因诚信观的基本态度。隐私有三种基本形态: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一般认为个人领域处于外层,为有形的隐私;个人私事次之,为动态的隐私;个人信息属于核心层次,属于无形的隐私。基因技术的发展,隐私范围也相应扩展到了基因层面。基因其实就是人的生命密码,因为基因不仅可以表达个人的生命各个特征,还可以反映个人所在家族的生命基本特征。基因隐私不仅涉及身体也涉及人格尊严。因此基因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当中的深层次的内容,可谓核心隐私,有着必然的受保护的伦理诉求。
3. 对具有道德人格主体的生命之“诚”具有实在性。
中国传统生命观是实在的,“中国儒道皆经由理性思辨之路,坚持从宇宙内部去寻找生命的本源,排除了彼岸神秘力量在生命创生中的作用;坚持立足于人学的立场而非神学的立场来看待人的生命价值,表现了重生珍生的价值取向…。”这就要求在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过程中,不可以偏离医学目的、人类健康以及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这样合乎生命伦理的方向。任何医学行为都是围绕生命和为生命的,这是医学的根本目的所在。之所以要追求医学的人道主义,也是为了实现医学之大“诚”。王船山说:“诚也者,实也,实有也。”(王船山,《尚书引义》卷四)即“诚”是世界万物和人类社会所普遍固有的实有,确确实实、真实无伪。“诚”不是想当然就有,人应当主动求“诚”,通过求“诚”可达到“诚”的境界。“贤人”通过求“诚”能达到此境界,“愚人”通过修身,经过“人一能之,己百人。人十能之,己千之”(《中庸》第二十章)的加倍努力,同样也能达到。当然,这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它要求人们“不愿乎其外”,“反求诸其身”。(《中庸》第十四章)即更加重视反省内求,而不是追求外在的名利地位。基因的诚信观是实在的,是体现在基因研究与临床应用的整个过程中的。对受者应当做到实实在在的知情同意,这是基因诚信观的基本承诺。在基因的知情同意方面做到诚信必然是要做到真正的诚信而不是表面的诚信。如在涉及到基因研究与临床应用领域,实验者应当诚心实意的主动让受试者知情(信息的真实和充分),诚心实意的帮助受试者理解(全面的理解),诚心实意的征求受试者的同意(没有胁迫和诱导)。如此,才是做到实实在在的诚信。
歙县许宪言:“以诚待人,人自怀服,任术御物,物终不亲。”,意即一个人是否能让他人信服,就在于一个“诚”字。你对他人诚心诚意,别人自然会对你信服,你算计他人、当他人是工具,他物自然最终会远离你。此番道理,从古至今,莫不如是。在当下中国宏观的医患关系中(也包括基因研究过程中的实验者和受试者的关系),医患之间时有冲突,原因涉及到医方、患方、管理方、社会制度和社会价值观等多个层面,说到底是社会整体的诚信缺失。因为在社会交互关系的诚信缺失必然也会反映到医学领域,再影响社会社会关系,形成恶性循环。在荀子看来,“诚”为德行的基础,致“诚”则众德自备,“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诚信生神”,(《荀子·不苟》)所以,诚信既是养性修身的根本原则,又是区分悫士(《说文解字》:“悫,谨也。”悫士也即谨慎之士,与小人相对。)和小人的道德标准。医学作为人学从本质属性上就决定了医学包括基因研究者应该是光明正大、诚实守信的君子。道德上的小人从来就不会获得生命科学技术研究的真正成果,也没有从事生命科学技术研究的资格,
诚信是人之存在和交互关系的道德出发点。中国传统诚信观即使在当下社会仍然表现出历久弥新的生命力和思想光芒。而我们在探讨当下的生命伦理难题时,应当立足本土文化土壤,在汲取传统资源的同时积极探索结合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当下内涵,使之焕发出应有的思想魅力和社会价值。基因诚信观是传统诚信观在当下的重要转型,在基因技术发展过程中必然有着重要的道德导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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