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患者拒绝抢救怎么办?
——从法律及医疗纠纷风险看诚信的建立
周宁
南京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医患关系,不断折磨着医患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往往两败俱伤!
我们做了一点尝试,抛砖引玉。
首先,摆正双方的位置,达到一个平衡状态。常常听到人们在说,双方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没法沟通,......。其实未必,不是有看病找度娘吗?患者所掌握的信息不一定少,可能不全面,可能不会利用信息分析信息、得不到正确结果,但绝不少!
所有的患者均应给予足够的尊重和平等对待,以真诚的态度详细耐心告知沟通解释,对患方的信息去伪存真,以深厚的专业功底令患方敬佩,从而建立患方的诚信,再以婉约的文档规避风险。
例如,如果一个呼吸心跳即将停止的晚期肿瘤患者来到你的面前,做为医生,你该如何面对?
一、 一部分医生会按按标准程序/全力以赴先抢救、再心肺复苏。
但是如果没有签字,授权?是有法律规定的!该不该有风险意识、经验预判?
二、 还有一些医生会先征求家属意见,可能得到:A要求抢救;B对抢救不发表意见;C明确表达不抢救、拒绝抢救;你还像上述一样,全力以赴地去先抢救、再心肺复苏吗?
抢救、心肺复苏,要征求患者本人、家属(授权委托人)的意见吗?
一种观点:不需要!因为这是医生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抢救!(替患者做主?) 依据?
《执业医师法》 执业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三十七条 延误抢救要追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应当立即抢救......。
问题是:知情同意权如何体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未如实告知…….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第五十五条......取得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不能取得意见则需负责人批准
还有,对要求、不表态的,没什么事;
对拒绝的,你真的能不管不顾地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抢救垂危患者的不属医疗事故;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尽告知批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边抢救边告知患者病情、抢救措施及其效果、风险、并发症(充分尊重患者)
《民法》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应当如实告知患者。
如果患者家属拒绝抢救,如何做会更好:
只要家属签字,就可以不管了?
多关心一下,告知风险,倾听想法,再签字?
抢救的风险告知
目前的标准心肺复苏,气管插管需要家属签字。
通常统计抢救成功率,肿瘤晚期临终患者不统计,有报道<1%
胸外按压的并发症有哪些(肋骨骨折、内脏损伤)的发生率是多少?
有一篇报道骨折13%~97%,内脏43.8%
还有一篇千余例尸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胸骨肋骨骨折
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患者家属,坚持放弃的理由。
合理合情合法的拒绝抢救复苏,这样可好?
住院肿瘤晚期,入院后即详细告知抢救及复苏的相关信息,可以征询做到哪一步,要告知是准抢救还做抢救程序,可以是DNR (Do Not Resuscitation,不复苏),也可以是:
一级复苏 二级复苏 三级复苏 四级复苏 五级复苏
按照患者的意愿,在复苏和不复苏之间总共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复苏(也称全复苏,Full Resuscitation或Full Code),患者同意医生釆取任何抢救措施,比如心脏按压、电击除颤、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和静脉给药等;
二级复苏,患者同意医生可以做心脏按压、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但不电击除颤;
三级复苏,患者同意医生可以做心脏按压、电击除颤,但不同意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
四级复苏,患者同意医生可以做静脉给药复苏,但不同意心脏按压、电击除颤和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
五级复苏,即不复苏,No Code!拒绝一切抢救措施!
签署知情风险告知同意拒绝书
需要详尽告知并询问想法、诉求,了解患方对疾病结局及死亡的接受程度,了解患者家属之间关系及看法,发掘相互关爱情感并表达在选择上,借用共同决策概念,尊重患方的意愿共同商议决策并签字,建立诚信平等医患关系,核心:给患方理由、表示理解赞许、尽力满足愿望,有利于提高满意度、减少医疗纠纷。在纠纷矛盾中,医患地位不平等而出现的失衡,患者懂的越少,医方的风险越大!
所以我们已经开始尝试签署医患沟通告知共同决策商议书,并尽量签署放弃提起医疗诉讼纠纷权益书,收获满满!患方满意度极高!
《民法》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享有选择权。共同商议共同商议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近亲属书面同意。未尽到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不能取得的,需经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七条,须尽到与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六十条患方不配合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患方原因的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必须征得同意,并取得其家属签字;特殊情况要负责人员的批准。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大意同上
更新观念:死亡是人生的必然归宿,“好死”也是人生的一大幸福!必要时放弃无意义的痛苦争扎—抢救,尊重患者的意愿,寻求安详无痛苦地“人生谢幕”,也是医务人员的崇高职责!
当下的医疗,绝大多数是重生不顾死,生孩子大家都重视,从产科的花费、月子会所、……可见一斑;而死亡则被忌讳、回避,医院也不愿意收,……。
在死亡来临时,有些家属以为是医院规定,只能按程序走,有些受到传统观念的制约,那怕内心不愿,也不敢轻言放弃,常常背负沉重的道德伦理压力,有些即使说出来,也感压力巨大。医务人员给予更多的关系,理解并认可拒绝,承认死亡不可避免,抢救希望渺茫,即使侥幸成功,却可能是为下一次折磨提供机会,帮助化解平复,非常重要!
生死是人生的二个最重要时刻,重生轻死,客观上造成了人生观的不平衡,具体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见到的老年人保健品骗局、过度医疗、医保费用的超支、……进而间接导致医患矛盾增长、社会矛盾的增加;
整个社会、尤其医疗行业,重视死亡问题,开展生死教育,树立正确的死亡观念,让老人无后怕,家庭可以直面死亡而和谐,减少过度医疗及无价值的抢救治疗,平衡资源供需,有利于医患、社会和谐!
国家卫计委2017-1-25(国卫医发2017-7号)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宁疗护是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
存在问题: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章第四十八条【受害人同意】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摩罗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