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法学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对策路径”学术沙龙纪要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医疗事业是国家基本民生工程之一,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权益,也是当前“健康中国”的重要基石。医疗纠纷严重影响着医疗事业正常发展。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医疗改革,《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已进入立法的关键阶段。
为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对策路径”学术沙龙于2017年1月15日在东南大学榴园宾馆成功举办。
学会秘书长林辉教授主持会议。
首先,会长孙慕义教授以“中国卫生法制建设与当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实务的偶思”为题作了主旨引导,孙会长指出:我们如今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关于现实生活中如何去定义或者去探索真理,我们一方面“通过理智而知觉,另一类是通过意志而决定”;医学社会和医疗活动中,应该是“善的问题成了目的的问题”,在医学社会坚持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以此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意义或价值的前提,我们如此才能够有可能基本建立医学真理的基础。
江苏省社科联徐之顺副主席、学会部夏东荣副主任,参与了本次沙龙,并对学会发展及沙龙活动提出了“思想”性引领。徐之顺副主席指出:江苏省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制度的设计应当坚持专业性、科学性、规范性和思想性,在确立本次立法价值、目标和原则的基础开展顶层设计;同时,有关本次立法的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审议等,应对立足于社会整体、立足于社会现实、立足于国情省情。这样才能制定出为“健康江苏”提供法治保障的法规。徐之顺副主席在肯定本次沙龙成功举办的同时,希望学会能够将沙龙研讨成果进一步提炼,并以适当方式展现,服务于本次地方立法。
本次学术沙龙围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对策路径”这一中心议题,就几个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初步形成了以下共识:
第一,首先要确立本次立法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制定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以为“健康江苏”提供法治保障为目标,以坚持立法的合法性、医疗不良事件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第二,医疗鉴定制度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关键制度,也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内容。关于医疗鉴定制度的设计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医疗鉴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的关系问题。在医疗鉴定中,科学性是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失去科学性,医疗鉴定的公正无法实现。二是,鉴定主体中医师与法医师的关系问题。要实现医疗鉴定的科学性,就必须坚持“同行评议”原则,即由医师鉴定医师的医疗行为,而非由法医师鉴定医疗行为,法医师的鉴定范围只因限于死因、伤残等级等事项。三是,鉴定主体中医学会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关系问题。当前,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既坚持了“同行评议”原则,又坚持了鉴定工作的公益性;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法医师没有鉴定医疗行为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权力,无法做到“同行评议”,同时,大量证据表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逐利性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四是,鉴定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问题。要实现医疗鉴定的公正性,还需要程序公正为保障。当前,医学会的医疗鉴定程序对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五是,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关系问题。医疗鉴定制度,既要保障具体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权益,也要保障民众就医就医权、健康权。而处理好医疗纠纷的民事处理与卫生行政监管的关系问题,是处理好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关系问题的前提。
第三,应当全面确认患者的病历查阅复制权。民事权利并非来自于法律的赋予,患者的病历查阅复制权是患者当然享有的民事权利,法律应当给予全面确认和保障。其理由:一是,医患沟通是保障患者知情权、同意权的主要途径,诊疗方案及其利弊的分析讨论,也正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本内容。保障患者对体现诊疗方案及其利弊分析讨论记录载体-病历的查阅复制,既是医患沟通的重要方式,也是患者行使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二是,2002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2013年施行的《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从以上立法文本分析可知,患者可以复制所有病例资料。三是,当前,医疗纠纷处理实践区分了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并予以区别对待,即患者仅可查阅复制客观病历而无法查阅复制主观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但是,所谓主观病历在医疗实践中难以区分,且一般所认为的主观病历并非完全具有主观性。四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该立法例并未限制患者对病历查阅复制的范围,值得借鉴。五是,书写病历是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措施,全面保障患者对病历的复制权,可以有效加强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与管理。同时,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对主观病历的查阅与复制,往往会引发患者对病历真实性的质疑,这也是当前较多医患纠纷的原因。六是,患者病历查阅复制权的全面保障,可以有效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的客观、全面的评价,进而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四,关于医疗责任保险,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一是,在中国大陆现有法律框架下,医务人员并非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故由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不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二是,现行公立医疗机构并不存在由于其责任财产能力不足而导致患者损失难以得到补偿的情形,故,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机构的经济风险化解功能较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三是,医疗责任保险并不能解决医疗纠纷处置外置的问题,江苏自2008年以来的医疗责任保险试行经验足以证成这一结论。四是,鉴于以上点原因,可以预见的是,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即是地方立法要求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则该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将难以保证;同时,现行草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其实际为强制保险,而地方立法机构并无强制保险的立法权。
本次沙龙还就“限权赔偿”、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属性、卫生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方面的职责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作为本次沙龙研讨的成果,我会将进一步形成规范文本,提交江苏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本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献言献策,贡献学会力量。
会议自始至终气氛热烈,学术情境高蹈,发言者对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现象、事件、案例的具象分析,多次引发观点和立法思想的交锋;与会者洞察问题直击精髓,论道精致而细腻。本次会议主体以一代青年法学精英为核心,他们有完整厚实的法学理论教育背景与系统知识结构,并熟谙医疗纠纷的常态波动现状,很多人具有相当丰富的现场处理纠纷的经历和切身体验;同时具有使命感和高度的时代责任意识;就此足可比肩或超越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医事法学人才断层而进入该领域的一些知识结构阙如的非法学专业的自学者与实务工作者;中国卫生法制建设亟需理论功底厚实并有实践体验的后来人,完成和实现民族和公民的卫生、护生的法律诉求,我们希冀江苏省卫生法制建设以此次会议作为起点,掀涌理论研究的新高潮。此次会议是历史的,具有界碑性意义;同时,足以证明,我们队伍中的青年学者已然开始成为卫生法学学术阵地的主体,学会期盼他们肩负起天道重任!
参加本次沙龙的专家有:孙慕义会长、教授(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马家忠教授(江苏省医学伦理学会会长、南京中医药大学)、徐嘉教授(东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主编、人文学院)、林辉教授(学会秘书长)、郭永胜处长(徐州市卫生局法规处)、仇永贵主任(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部)、程国斌副教授(东南大学人文学院)、万旭博士(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涛主任(南京医学会鉴定办)、夏磊律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丁久阳律师(江苏国浩律师事务所)、孙华志副处长(南京市第一医院)、王启辉主任(江苏省人民医院)、李勇副教授(南京医科大学)、任远鹏副教授(南通大学)、吴颖雄博士(南京中医药大学经管学院)等。
本次会议得到了省社科联的支持与关心,予以致谢!
学会秘书处(王启辉 孙慕义起草)
2017年1月17日
(摩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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