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法制建设与当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实务的偶思
——在江苏省卫生法学会1月15日“‘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对策路径’学术沙龙”的发言
我们如今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关于现实生活中如何去定义或者去探索真理,我们一方面“通过理智而知觉,另一类是通过意志而决定”(笛卡尔,见冯俊《法国近代哲学》第36页)医学社会和医疗活动中,应该是“善的问题成了目的的问题”(列维纳斯《从存在到存在者》第35页),在医学社会中坚持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以此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意义或价值的前提,我们如此才能够有可能基本建立医学真理的基础。原则、规则或原理、定理和公理,毕竟不是真理。我们只能在现实中去接近好与真,而那只能是一种人的有限制的认识,因为还存在更好和更真的那个存在。就身体的自在和自为,充满了沉重的生活压力,我们几乎无法把法律或者法制的即时性、有效性、工具性应用到极致,法律的止于至善基本是一个谎言。追求真理难度极大,还是追求“好”来的更加现实,但是这就存在一个困难,生活中的“好”与哲学语言的真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而法律上的真理与法学真理又存在差异;在事实真理之外,还有没有真理成分?法律真理是否就是事实真理,如同科学真理那样;生活中并不愿意求得符号语言中的那种对于真理的表达,而是面对一个并非纯粹真理的“好”的标准是什么?
中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与卫生立法,至今还十分粗俗和幼稚,我们还没有过上一个高品质的放心的 良善的或者是“好”的生活;我们的法律建设与法学研究,与卫生司法实践相脱离,一直徘徊在事实真理之外,学者们的安全的生活理想仅仅满足于命题真理和求知欲的思维,并没有为经济、文化、生命科学以至于新生活的进程中提供真诚或可依托的保障,鉴于此,能够勇敢地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应该给与鼓励和肯定。这是对于沉闷的卫生法制建设和医疗纷争惯性处理程式的挑战,是一次积极意义上的僵化条规的反动。文本的提供者既拥有知识和相关的理论,又源于医学法律生活实践,他们有具体的鲜活的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纷争的真实的生活感受与体验;这样的法学才俊是未来的希望。
即时想到的,发表几点意见:
1 应重视江苏省作为文化经济发达区域和公众传统守法心理背境,并顾及普遍的对于身体权利、就医伦理训养、医务职业道德基准以及利益伸延的可能性,以普遍的知识认知的现实作为依据,整全地考量由固有观念搭建的社会基础,这就必须在此进行一次权威的社会调查和研究,比如,处理程序中的经济赔付标的的均值和最高额度;同时按统计学规范,做出分类分区的比较,在大数据的分析基础上,才可能做出是否限额的评价(按凯恩斯原理,依然应该做出限额赔偿的规定;西方在此问题上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但大多被迫做出限额规定,没有限度的事实是无法控制的灾难。美国大约30个州有封顶,其余的州没有封顶);
2 医疗纠纷处理的机制的重大缺陷在于:第一,医患对立双方直接接触,容易激化矛盾;第二,技术鉴定机构与医患双方关系不对等,有产生偏向的嫌疑和可能,得不到患方认可;第三,赔偿没有合情合理的标准,把纠纷往正常的渠道和规则以外的方式进行诱导。
3 美国大多数医生都购买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很多州还规定本州的医生一定要购买医疗责任过失险,否则不予颁发行医执照。基本上所有的医院都规定在本院行医的医生都要购买保险。医院本身也购买保险,如果医生是医院的雇员,那么医院的保险就会包括其所雇佣的医生的过失责任险。如果是大型的医院或医生组织,他们也许不会买保险,而是采取自我保险的方式。这些组织每年拿出一部分准备金来支付诉讼费和赔偿,然后自己购买再保险。联邦政府的医院和医生是没有保险的。病人直接起诉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负责应诉和赔偿。鉴于此,
此条建议,不必匆忙做出是与否的结论,可以进一步讨论和商榷,或者有一个意见上的过渡与缓冲。
4 人的认识旨在于到达真理或接近真理,在医学中往往一种事件真理(或事实真理)从来不是永久的真理,而是一种暂时的真理,我们希望用一种更持久的真理取代事实上已经过气的所谓真理。
5 某一立法意见的提出,不是轻而易举的,必须有坚实的理论作为意见的理性或思维基础,在此,就是成熟的哲学思考;另外,就是真实调查数据体现的实践前提,而不是粗鄙的个别案例和现象;生命和身体事件的偶在突发事件,并非完全是事实的普遍和通识因由,带有极大的迷惑性和情感的直觉,如果我们的定向被这些平面的表层的伪现实所误导,掩盖了普遍存在的内在的真理性事务,我们则会冒犯敬畏生命和身体权利公平正义的真理。
孙慕义 201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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