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辉到当事人家中调解。
崔明辉到现场勘查调解纠纷。
1999年,24岁的我通过社会招干跨进常州金坛法院的大门。因为是法医学专业毕业的,当时作为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引进。那时候白天忙于处理评估、拍卖等司法鉴定事宜,晚上却几乎放弃了所有的休息时间,挑灯夜战研读兴趣浓厚的法律。我喜欢钻研一些独特的记忆方法,像大学时代记诵海量的医学名词一样去熟记海量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日见成效。然而更让我长久沉浸的,是医学与法学之间人文本质的共通,那就是医者仁心,法中有爱。
——崔明辉
曲折,这场饭桌上的意外
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一名法官的人生经验,对于他所办的案件无疑也有着极大的影响。由于有大学五年法医学专业的教育经历,因此对于庭里很多涉及医学的案件,我都主动承办。曾经有这样一起案件,让我印象深刻。
2009年11月1日,荆某兴冲冲地来到常州某酒店参加好友宴会。正当他津津有味品尝美食之际,一只黄蜂从面前盘旋而过,荆某猛地从椅子上跳起,捂着脸喊自己被黄蜂蜇伤了。随后酒店服务员和负责人向他道歉并将其送往附近医院,医生立即按照蜇伤为其治疗,酒店帮他支付了医疗费。原以为就此风平浪静了,不料两个月过去后,荆某左腮有个疙瘩一直未消除,便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经过进一步检查,认为很可能是肿瘤。一听说是肿瘤,荆某赶紧到江苏省肿瘤医院请专家做进一步诊断,结果令他大吃一惊,专家诊断是腮腺肿瘤。荆某立刻住院治疗,并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这七七八八一折腾,荆某花费了1.2万多元。
在家休养了近一年后,荆某越想越郁闷,自己一直很棒的身体,怎么会莫名其妙患上腮腺瘤?肯定与那次黄蜂事件脱不了干系。于是他多次领着众亲友找酒店交涉,要求酒店赔偿他医疗、营养以及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2多万元。酒店负责人认为他是无理取闹,恶意索赔,不肯再进行赔偿。荆某不服,遂一纸诉状将该酒店告上了法庭。
庭领导知道我是学医出身,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医学的悬疑案件,都认为我来办理比较合适,遂将案件交给我。仔细看过荆某的病例和卷宗后,我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多年的司法鉴定经验告诉我,荆某的腮腺瘤与黄蜂蜇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他的诉请应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然而如果就这样简单一锤定音,情绪激动的荆某肯定不会善罢甘休,说不定还会继续大闹酒店,这样无疑会引发新的矛盾。
我想,一边弄清事实,一边协调解决,争取以最小的代价、最短的时间及时化解矛盾,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为此我专门组织了一次庭前调解。荆某带了六七个亲属来法院,情绪也比较激动。酒店方面则派了律师前来,希望能够及时调解解决。酒店方面提出,黄蜂蜇伤后出现肿瘤,闻所未闻,原告的主张缺乏充足证据。荆某方则提出,自己面部本来并无任何异常,肿瘤发生时间、发生部位和黄蜂蜇伤完全一致,这些足以说明问题。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协商到最后,酒店方面提出,在原来已经支付部分费用的基础上,同意再支付给荆某8000元,一次性了解纠纷。但荆某方坚持全额赔偿。
事情到了这一步,从我内心来说,荆某作为农村人,突然遭受如此事故并且用去不少费用,心里油然产生同情。但从理性角度分析,其主张其实并不十分合理。我将荆某及家属等人叫到旁边告诉他,我是学医出身,也曾从事过司法鉴定工作,依据我的经验来看,酒店方面所提出的方案已经比较可行,希望他们接受调解方案。
然而荆某等人立刻在言语中透出对我满腹的不信任,认为我可能受到了酒店的影响,坚持要按法律程序处理。其实这种情况我经常遇到。很多时候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和当事人的交谈都出自内心,所说的话或者建议,都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但对方的感受和信任度究竟如何呢?我心里不免有一点恨铁不成钢的感觉。按捺住不快,我再次对他诠释调解方案。他说,法官,你的好意我心领了,我还是坚持要搞鉴定,请专家鉴定一下,哪怕是输了官司。最后我只好满足荆某的要求,将该案委托权威的南京医科大学进行司法鉴定。但同时考虑到荆某的实际情况,我要求酒店方面和荆某各支付一半鉴定费。
一个月后,鉴定报告出来了。如我预料的结果,荆某的肿瘤和黄蜂蜇伤没有因果关系。面对鉴定书上的白纸黑字,荆某沉默了。或许这并不是大家想要的局面,但现实往往无奈。荆某主动撤回起诉后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崔法官,对不起,我误解你了。你是真心在替我考虑问题。谢谢你!”
笑容,上访者走向阳光
伏某的案件,在开庭之前,我还没有料到背后有这样曲折的故事。庭审中,随着伏某的陈述,我渐渐听清了故事的基本脉络。
2008年6月,伏某在单位做保安期间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并揪打,同事个子矮小又年轻气盛,受了气又打不过伏某,一气之下,拿过一个大铁棍就打在付某的腿上,这一棍一下子把伏某的腿打断了。伤后伏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所受之伤构成了九级伤残。伏某同事因致人重伤,被依法提起公诉;伏某随后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其同事赔偿伏某12万元。官司是打赢了,但其同事被判刑入狱,而且家在湖南山区,本人也还没结婚,家境贫寒,并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于是,伏某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由于伏某被打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范畴,故虽经几次诉讼,最终也未能胜诉。伏某遂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同事履行判决,支付赔偿款。法院多次前往山区同事所在的家中调查,但因同事实在是家徒四壁,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执行只得依法终止。在法院对伏某给予了司法救助后,执拗的伏某仍然隔三岔五就带着年迈的母亲到法院和有关部门去讨说法,也因此成了一名上访户。
对于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能彻底解决纠纷吗?显然不能。一年半多的时间中,伏某就此事已经在常州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两级法院的行政、审监、执行等多个部门辗转奔波,讨要说法,而且情绪也越来越激动。案子庭审到一半,我就宣布休庭了。这样的纠纷,已经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判决所能解决。
思来想去,案件本身是一个赔偿纠纷,双方所争议的不过是是否该赔以及赔偿数额问题,取得被告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应该是突破点。为此,我和被告单位的律师多次沟通,此后,又和律师一起到单位进行解释和沟通。一个月“磨”下来,双方的僵局有了松动。考虑到伏某还在就工伤认定等问题进行申诉再审,我立刻联系涉案的中级法院和本院相关业务部门的同志带着伏某一同来到伏某单位,共同召开圆桌会议,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经过艰苦的谈判和努力,该公司同意一次性再补偿付某3.3万元,伏某也表示纠纷彻底了结,不再就此进行信访和申诉。
一个案件结束了,新的案件又如潮水般涌来。我又陷入其他的纠纷化解中,开始了又一轮的协商过程。一个月后,突然庭领导喊我,过去后才发现是伏某,他拄着拐杖来当面致谢。见他脸上洋溢着开朗的笑容,我心底也禁不住涌出一阵暖流。
冲动,在和颜悦色中降下帷幕
这也是我经手的发生在平常百姓身上的一个小官司。
王娟在灯具公司已经工作了12年,算得上一位老员工了。这几天在家休息,因为前几天上班时脚扭伤了。单位是个小公司,只有七八十个人,效益也一般,每个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但工作强度不算大,她只是负责装配货物,并不需要花费太大的力气。最近单位业务忙一些,这次为了请假,还和领导拌了嘴。前几日,由于加班费问题,她还向领导提意见,认为加班费太少,而且还不按时发放,为此单位领导还很不高兴。
日子过得很快,转眼五天过去了。到了第六天,单位来电话了,是公司行政部的副总打来的,他要求王娟尽快来上班。王娟火了,我伤还没好,上什么班!公司先把前面三个月的加班费给我再说!说完就把电话挂了。挂完电话,王娟越想越生气,干脆直接到医院去了。她找到医生,说自己扭伤的脚还很疼,希望医生再开一个星期的病假。主治医生很年轻好讲话,直接又给王娟开了一个星期的假。回到家后,她立即给副总发了一个短消息,意思是伤未痊愈,还要请假一周。那位副总也是个较真的人,前几天和王娟拌了嘴,心里很不舒服,看到王娟又要请假,立即给王娟发送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王娟七天假期满后,立即回单位上班;如果再请假,要当面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
气头上的王娟并没有理睬。七天届满,公司见王娟没有来,就再次发送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必须三天内来,如果不来,立即开除。王娟认为自己受伤是事实,并且医院开具了证明,公司还能怎么着,于是也未予理睬。没承想,三天一过,公司直接给王娟发来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以王娟旷工为由,将其开除。王娟收到通知后,大为光火:好歹我也算老员工了,就这么开除我了?随后,王娟也给公司寄去一份通知,大意是因为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和加班费,自己辞职。写完辞职信第二天,王娟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开除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部门随后作出裁决,认为违法辞退工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5万元。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王娟起诉到法院。
对于这起案件,我仔细研读了仲裁裁决书。我发现裁决书中对王娟说到的公司解除通知书收到当天给公司发放的辞职信并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定性。王娟给公司的辞职信该怎样去分析理解呢?公司要辞退王娟,王娟要求辞职,两者之间哪一个发生效力呢?要知道,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和员工依法离职,两者之间的赔偿标准完全不同。公司虽然发函决定辞退王娟,但其系单方行为,需要对方的确认或者司法机关的确认,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但王娟这方却不同,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者有权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王娟虽然发函行为在后,但其所发的信函却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王娟所在公司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须支付赔偿金。
理清了事情的原委和脉络,我决定分别找双方进行沟通。王娟在丈夫的陪同下一起到法院。王娟脾气火爆,但爱人的性格稳重、朴实、理性。我向他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案件的处理原则。我告诉他,虽然劳动仲裁部门已经作出裁决,但是就案件的事实来看,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辞退的责任并不能成立。他很认同我的意见,王娟在听了我的分析后,也频频点头。最后,她爱人也提出,家里经济并不宽裕,希望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适当给予考虑,同时尽快解决纠纷,好尽快再找工作。
我认为,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答应尽力争取。此后,我又专程到公司沟通,提出建议。对于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没有留情,直接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他们予以注意和改正。对于公司方面提出的问题,也表示理解。一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我经历很多,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难处都是共通的。通过沟通,双方对各自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都有了一个充分认识。
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我提出了最终调解方案:由公司支付王娟经济补偿金2.38万元,双方均愉快地接受了方案,也各自向对方表达了歉意,公司方面当场支付了补偿款2.38万元。就这样,这场官司起始于剑拔弩张,最后在和颜悦色中降下了帷幕。
现在一说到锦旗,大家会觉得有作秀之嫌,但这个案子让我感动又意外的,是双方都特地到法院送来锦旗。我想,这便是老百姓一种表达心意的方法。
办案近20年,处理的大多都是寻常百姓的寻常官司,但我悟出的是这样一个理:很普通的一件纠纷,关键是道理要讲透。法官审案件,评的也是一个理。评不出理,是一个法官的失职;理讲不透,不能算是一个优秀的法官。
当然,这理不是冷冰冰的释明,而是要带着同理心去讲。如同医者仁心,法中也有着体恤与关爱。(记者 朱 旻 通讯员 沙 丽 王 芳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