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网络一段视频火了,视频的内容为一位女子带着两位身着法院干警衣服的男子向河南省人民医院某医生下达一份1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从视频的内容来看,此女子气势嚣张……而针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因复制病历的问题被法院罚款10万元一事,在网络引起很大争议。随后涉事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与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此事的“情况说明”,称法院相关工作人员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故“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医生朋友们怎么看待这件事情?一起来听一听两位医生的不同声音:
1、医院管理层拖沓,10万元罚款是医院任性的代价;
2、法院疑似涉嫌公权滥用。
来源:医脉通,作者:甲骨文,盛孝辉
观点一:复印病历-——医院,请放下你的高姿态
作者:盛孝辉
医院在面对纠纷患者复印病历和医生递交申请办理辞职手续,总是表现得那么强势和高高在上, 当他们把这种惯性思维和优越感用来拖延甚至拒绝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又会碰撞出什么的火花呢?---10万元罚单,就是医院任性的代价。
河南省人民医院很牛叉地对鼓楼区人民法院说,你复印病历的手续不全,不予配合复印,这又是什么逻辑呢?当这个社会每个人都在依靠自己的单位影响力处理相关事务,这又何尝不是一次背景与权力的较量?
只是,医院再牛逼也是私权利,法院再不济,也是司法机关,是国家公权力,这场对决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医院的悲剧。当然医院不差钱,法院也属于合理、合法行政,但是医院对于这件事情的认知和严重程度存在太多的法律盲区。
事实经过
以下内容摘自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官方微博:
8月19日上午10时许,开封鼓楼区人民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法院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
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我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我院干警多次催促,一再解释,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临近中午12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仍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让我院干警到院医务处协调解决。
我院干警赶到医务处说明来意。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我院干警要求医务处人员及时协调提供病案复印件被拒,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节外生枝,下午三时,我院干警即赶到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17时仍不办理。
我院干警到省人民医院调取、核查证据几番受阻,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长达七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我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1法院有没有调取病历的权利?
发条速递---《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如果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调查取证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毫无疑问,病历是证明医患事实以及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的重要证据,《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权力很明确,法院完全有调取病历的权力。至于说医院病案室以法院欠缺复印病历手续根本无法对抗《民事诉讼法》。
发条速递---《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病案室不予协调法院办理病历调取和复印,估计是被这个规定所误导,只是这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效力级别太低,只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即使赋予医院病案室再大的权力,也无法抗衡《民事诉讼法》这个法律规定的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2法院有没有罚款的权利?
发条速递---《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这罚款绝不是危言耸听,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决不会口说无凭,这是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罚款金额,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树立司法权威。
我接触过太多的医患纠纷的患者,他们去复印病历时面对的难度肯定比法院更困难,更多的时候他们选择了忍气吞声和默默放弃。医院,面对维权患者和辞职员工,请放下你的高姿态,当这层虚伪的面纱被揭穿,医院的管理层是否让蒙蔽了群众的权利,致使他们无法看到真正的法治?
个人观点:很多医院早就应该被罚款,这十万元罚款太及时。的确大部分医院在复印病历的环节都做得不够好,总认为拖延复印、不予办理能够避免陷入不利的境地,并且能够有充分时间修改对医院不利的地方。其实,这无疑是在自己挖了一个大坑。医院应该更加注重医务科、质控科、病案室、信息宣传科的大统一管理,而不仅仅面对问题时才慌乱不堪,面对复印病历,医院在害怕什么?从这个事情可以看出,河南省人民医院行政后勤科室之间也存在各自为政,自立山头,这种情况也确实符合民族“内斗”的劣根性,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面对危机时漏洞百出、前后矛盾。
3复印病历,哪些法律有规定?
除了公安、法院、保险公司有权复印病历,患者也是可以复印病历。这些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这里把有关法律条文总结如下,医院在病历质控、病案管理方面都可以参考适用。
1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结语
医院不是法外之地,拖延调取病历、延误调查取证,又如何保障病历材料等证据的真实性?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外出办事也的确不能让人满意,这都充分说明了单位人的本性,是靠单位在赢取功名。
通过上述的法律解读,我认识到省级医院管理层拖沓行政的管理之风,纵观医疗界,更是有一种自以为是的强势作风充斥在各级医疗机构,这对于应付患者和医生当然足够,当你有一天拿着这一套“成功学”遇到了真正强者,必将受到严重打击。(完)
然而,关于此事,有些医生还有很多疑虑之处,来看看另一位医生怎么说:
观点二:法院到底是执法,还是公权滥用?
作者:甲骨文
昨天(8月20日),网传河南省人民医院遇到了麻烦事:8 月 19 日,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收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罚款决定书,罚款10 万元,综合网上的资料,事情的大致经过是:
8月19日上午10点,两位拿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介绍信的人,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因手续不全被拒,引起了两人的不满,经医务处沟通后,医院同意下午 3点给予复印病历。下午3点后,医院工作人员要求两人出示身份证,对方称没带,后离开,下午 5点,两人拿来法院罚款决定书。
在网友上传的视频中,我们清楚的看到一位女士说:
“上午十点我已经来了,现在按照法律规定,医院有协作义务,如果医院因各种理由拖延,我们可以对你们做出处理。你们如果没在十分钟之内办理,我们就走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你们做出 100 万以内的罚款。”
医院的工作人员回答:“不好意思,我们没有说不给你们办,我们已经在办理了……”
截止目前,当事医院没有对此事公开表态,而8月21日01:51分河南开封鼓楼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情况说明:
2016年8月20日,名为“别样神经”的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平台发布了有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不实言论,经核实,事实情况如下:2015年12月9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尹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尚未审结。我院确定开庭日期后,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8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法院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我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我院干警多次催促,一再解释,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临近中午12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仍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让我院干警到院医务处协调解决。我院干警赶到医务处说明来意。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我院干警要求医务处人员及时协调提供病案复印件被拒,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节外生枝,下午三时,我院干警即赶到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17时仍不办理。我院干警到省人民医院调取、核查证据几番受阻,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长达七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我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将进一步调查落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目前,事情的真相还不得而知,但视频是存在的,法院的罚款决定书是存在的,网传的情况说明是存在。现在法院也发声,证实了这个事件的存在,而且是正规的执法,不存在是临时工干的和假冒法院之名,但问题是上午2个小时,双方在做什么?这是一个真空区域,也是问题关键所在,我们认为,此事存在多处疑问和争议的地方:
一 是否违法了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关于病历的借阅与复制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网曝两位拿着法院介绍信的人,因手续不全而没有复印,但法院一方说: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两者的意见截然相反。
如果当事法官并没有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明,而且部分病人的资料不符,医院为保护病人的隐私,是有权拒绝提供复印;如果当事法官出具了相关证明,医院拒绝复印就没有道理了。
就算医院某位工作人员出于某种目的,想阻扰复印,明知是违法的,也是不可能阻止的,为什么医院工作人员会这么做呢?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常理的。
二 医院必须10分钟内完成复印无法可依:医院是有责任配合法院工作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在10分钟之内完成的条文,以此做出罚款的决定是荒唐的,而且在视频中,我们听到一位女性一直说,“我们没说不办,我们已经在跟你办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依然要求10分钟内办理,是不是有点得理不饶人了。
如果我们到任何一个公务部门办事,要求在10分钟之内完成一样,是不可能的,是荒唐的。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遵守基本的公共道德,不可以权压人。
三 10万元罚款依据何在?根据罚款判定书中所描述,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罚款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我们查看了相关的规定,与此事件相关的主要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似乎医院并没有违反这些规定,10万元的罚款法理何在?视频中一位女性一直说,“我们没说不办,我们已经在跟你办了”,就是因为没有按你的时间复印病历,就是妨碍公务,就要付出如此的代价,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的?
四 荒唐的罚款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的编号是:2015汴鼓法字第1352号,也就是说,这个罚款决定是2015年做出的,为何2016年,事隔了至少8个月以后才送达?如果说是文字错误,可见他们工作的态度,连国家的司法文件都可以出现这样低级的错误;如果不是错误,可见他们的司法执行力。
其实,明眼人一看都知道,他们是下午3点没有达到“10分钟内复印”的目的后,才做出罚款决定的,那么,从郑州到开封有几十公里的路程,“法官”们是如何在不到2个小时,赶回开封,走完了罚款通知书的法律程序的?从时间上推理,是不可能的。或许是“法官”们带着空白的罚款单?还是带着公章?如果这样执法,是不是太随意了?!如果这些神圣的法律武器可以随意带出,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
五 罚款决定书送达错误:由于是对单位,很显然应该送到医院办公室,而不是在病案室,病案室的人员是无权支付医院的罚款的。
综上所述,尽管事件还有一些待解之谜,医院是否有违法和违规的行为,还要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就现有的证据看,开封鼓楼的法官有公权滥用之嫌。无论如何,医院不是耍泼的地方,这个事件是否是公权滥用,有关部门应该迅速、认真的调查,还事实于本来面目,将事情的真相公之于众,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当然,医院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完)
(摩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