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伦理学国际法(摘要)
(1953年7月国际护士会议采纳,
1965年6月德国法兰克福大议会会议修订并采纳)
护士护理病人,担负着建立有助于康复的物质的、社会的和精神的环境,并着重用教授和示范的方法预防疾病,促进健康。他们为个人、家庭和居民提供保健服务并与其他保健行业协作。
为人类服务是护士的首要职能,也是护士职业存在的理由。护理服务的需要是全人类性的。职业性护理服务以人类的需要为基础,所以不受对国籍、种族、信仰、肤色、政治和社会状况的考虑的限制。
本法典固有的基本概念是:护士相信人类的本质的自由和人类生命的保存。全体护士均应明了红十字原则及1949年日内瓦决议条款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行业认为国际法规并不能包括护士活动和关系中的一切细节。有些人将受到个人哲学观和信仰的影响。
1.护士的基本职责包括三方面:保存生命、减轻病痛和促进康复。
2.护士应始终保持高标准的护理和职业实践。
3.护士不仅应该有良好的操作而且应把知识和技巧维持在恒定的高水平。
4.病人的宗教信仰应受到尊重。
5.护士应对信托给他们的个人情况保守秘密。
6.护士不仅要认识到职责而且要认识到他们职业功能的限制。基无医嘱,不予推荐或给予医疗处理,护士在紧急情况下可给予医疗处理,但应将这些行动尽快地报告给医生。
7.护士有理智地、忠实地执行医嘱的义务并应拒决参予非道德的行动。
8.护士受到保健小组中的医生和其他成员的信任,同事中的不适当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应仅向主管当局揭发。
9.护士接受正当的薪金和接受例如契约的实际的或包含的供应补贴。
10.护士不允许将他们的名字用于商品广告中或作其他形式的自我广告。
11.护士与其他职业的成员和同行合作并维持和睦的关系。
12.护士坚持个人道德标准。这反映了对职业的信誉。
13.在个人行为方面,护士不应有意识的轻视她所居住和工作地区居民的风俗习惯和所接受的行为方式。
14.护士应参于并与其他公民和其他卫生行业分担责任以促进满足公共卫生需要的努力——无论是地区的、州的、国家的和国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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