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未限制“个人求助”(访谈摘要)
金锦萍:网络募捐的问题,好多争论源于概念不清,很多时候是鸡同鸭讲。今天我看到有标题是个人不得展开公开募捐,或个人展开公开募捐是非法的。“募捐”是怎么界定的?网络上我个人遇到困境,或我亲友遇到困境,或一个人跟我非亲非故遇到困境,我们可以发出求助。但求助时会发现,募集资金只用于特定个人。从法律上来讲,这不是募捐也不是捐赠,每个人给的钱叫赠予,适用于民法和刑法的规定。
什么叫募捐?在《慈善法》中规定的募捐,是基于慈善宗旨,为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开展的慈善活动,就是公益组织,为慈善目的。个人发出求救没问题,但个人不能说我要做公益项目,这个项目不是特定公众,我发起募捐活动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不光中国不允许,周边国家包括美国,对自然人公开公益募捐都是不允许的,为什么这样?原因很简单。发起公益募捐时,目的为公益项目,对个人难以区分这个资金跟原来财产分离。对慈善组织而言,它本身是非营利组织,它的所有所得都要归于公益项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会有人从慈善组织实现个人利益的私营化,募的钱用于公益。
任何报道任何解读时要搞清楚词汇是什么,不要讲个人募捐。解释清楚了,争论是不存在的,很多争论在于我们彼此自说自话,鸡同鸭讲。讨论时把前提说清楚再争论。
主持人:问题现在今天(慈善法)一出来以后,很多大号发了“个人不能募捐”这样的消息。
徐永光:个人有困难可求助,这条开放是《慈善法》一大贡献,对私益的人和人的互助,馈赠性质的这样一个救助,不做规范,非常好。现在有了困难,比如大病,医疗保险还没有跟上,他发出求助之后能够得到帮助,其实能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前几天肇庆有一个女孩白血病,她发出一个微信,不到24小时得到100多万的捐款,这是很好的。
这里面有一条我的看法,个人求助不等于非得他个人发出。因为有些人已经病得自己没有知觉了,他是可以有朋友和家人替他发出求救,这不是个人网络募捐。
另外,现在大家比较困惑的是说,个人求助到底真伪怎么识别?我觉得这里需要公益的支持,恰恰需要有一些志愿机构,志愿服务机构,他可以让他的志愿者遍布全国,哪里出现个人求助,可以让志愿者去甄别。这个去甄别的人,纯个人行为也不行,纯个人行为可能是亲戚朋友来给他背书,应该有一些机构指定志愿者甄别,这个事情经过我们志愿者判别它是真实的,要有公信力的机构进行甄别。
金锦萍:这个我提一点反对意见。个人求助他的信息真实与否的确挺困难的。最近网络发生几个案例,知乎上的童瑶诈捐的问题,比如天津港爆炸之后,广西一个女孩大学生骗捐,这两个信息是假的。还有一个男子说她女朋友因为救个孩子被狗咬伤,也募到很多钱。这些属于编造虚假信息。
第二种情况是什么?信息是真实的,但他募得的钱远远超出了他的需要,这种案子也挺多的。很多赠与他的人不干了,通过这个方式变得比我富有,不光脱贫还致富了,违背我当时赠与给你钱的目的。对这种情况怎么办?个人求助变成这样的模式,更多的人不去做这样的事情,因为不知道对方是前一种情况还是后一种情况。后一种情况由于信息不对称是很难控制的。
对公众来讲我们要他了解,你看到个人求助信息直接给他钱,你要冒这样的风险,第一种风险可能会被骗,我们也讲过路边乞讨的人往往会给他钱,万一真的困难呢?取决于个人自己的判断。
第二个可能信息是真实的,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当配置。这种情况怎么办?永光说还有一个办法发动志愿者或公益组织。但我有不同意见。
徐永光:我这样的这样私益慈善如果无限无序发展也是问题,因为有了互联网可以放大得很厉害。这种私益之下需要公益慈善的支持。
金锦萍:每个人都有隐私权,我可以拒绝的。
徐永光:拒绝披露也可以。
金锦萍:很多年前有个女孩卖身救母,也有人作为志愿者代表去做。
徐永光:我们俩辩论由王主任来裁决。
王名:《慈善法》为特定需要帮助的人募捐这种行为实际上给了三个出口。第一个出口如果这种行为刚才金老师讲的,他可能会产生一些多余的费用,或经常做一个事情,需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通过成立慈善组织来开展这个活动,这是第一个选择。
第二个选择可以跟现有的慈善组织合作,可以跟已有的慈善组织合作。特别公募的有一个资格公开。
徐永光:这个意见我们不同意。
金锦萍:我们两个都不同意。
王名:第三个金老师说的本法定义的慈善募捐,指的是慈善组织为实现慈善宗旨开展募集财产的活动,主体是慈善组织。非慈善组织不在法规范围之内。
金锦萍:我们公众一直很关心一个问题,《慈善法》颁布之后,现在在网络上,这件事能不能做,如果出现什么问题能不能在网上发一条求助信息?争论在哪里。我的建议公益募捐、慈善募捐、个人求助要分开。对公益募捐有严格规制,财产募捐情况要公开,这块是有比较好的体制保障。个人求助缺乏相关制度保障,导致刚才说的有可能信息不真实,有可能募集的财产远远大过他的需求。
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直接民法调整,如果骗捐民法认为欺诈,返还。构成刑法里诈骗罪时,对不起,到监狱里蹲着去。
第二种情况是真实的,募得的财产大大超出我的需要。昨天有一个中山大学的老师,为他的早产儿也发起这样一个求助信息。这个问题在哪里?他募的钱远远超过他的需要,这个怎么办?个人求助到这个程度时,你要有一个告知,别人给你钱有隐含的前提在里面,基于对你困难情况的同情。给你钱是解困的,如果你资金已经解困了,民法上规定应该有告知义务。应当告知不告知属于隐瞒,到一定程度也会变成诈骗罪。前面是虚假信息,后面是应当告知刻意不告知也是诈骗罪,刑法能走得通的。这是事后追偿,能不能事先预防?赠与人自己区分,到底选择慈善组织还是个人。
很多人不相信慈善组织,因为郭美美等事件,他们选择直接赠与。首先让民众知道两种区别在哪里,如果选择赠与后面风险要自担。国外问他选择哪一个,更多民众选择前者专业慈善组织做公益项目而不是选择后者。
刚刚王名老师说合作募捐时,我和永光老师比较反对在哪里,慈善组织以公共救助为目的,不是以个人特定目的为目的。境外有一个主持人募得一千万,事情爆料后法院判决所有资金原封不动返还。为什么?一个公募组织如果出于这样特定救助目的不能发起募捐活动。现实中很多基金会做这样的事情,基本上基金会发起个人求助,到网上募捐5万、10万,这种方式《慈善法》也给固定化了。我们《慈善法》有合作募捐的问题,二十六条。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合作,资金由它管理。在法理上解决不了问题。
徐永光:个人可以和慈善组织合作募捐,这里没有说个人可以为自己募捐。个人、组织,与有公募资格的合作不等于求助。
金锦萍:这里的个人要做公益项目,不能给自己开个公益活动。为公众利益,法理上讲不存在公益关系,对外依然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王名:要有一个释法。
金锦萍:人大常委会这个问题修改案时说了理由,针对好多委员代表提的问题,这个属于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慈善法》不做调整,明确答复的。
主持人:个人发起公益项目可以和基金会合作,但基于公益目的。发起受益人是不特定的,而不是我个人,这样是可以的。
王名:经济学定义公益有两层含义,一个是不特定多数的群体受益,第二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可以包括处在困境之中,得了特殊的一些病,没有支付能力,这样一种状态。经济学上公益不特定多数,包括两个方面。
金锦萍:所有的公益项目,所有的慈善资金最后在使用时都会特定化。但这个特定化在哪里?特定化的阶段在哪里?在募捐时特定化某个个体,还是募得资金按照公益项目运作确定哪个是受益人?这两个受益人不一样,涉及到慈善分配公平的问题。为群体募捐,三个人,但按照公益项目运作,三个人为什么被我选中,用什么样规则让这三个人受益。这两个逻辑是通的。
王名:我们讲募捐有两个群体,一个群体是捐赠人。定向捐助和定向募捐。受益人一种是特定受益人,一种是不特定受益人。非特定的受益人能不能跟不特定的募捐结合起来?
金锦萍:特定的受益人和固定的捐赠人。涉及资源配置的问题,因为不特定社会公众,这边涉及特定个体,特定个体受益时没有一套程序保证公平。
举个例子,患白血病的儿童很多,如果某个媒体关注一下,网站推送一下,这个个体募的钱不做上限会超过他需要。处于同样境地的人每年数量很庞大,每年在红金会上排队的,有一个小天使基金,最多排几千号都在等待救治基金。每个人生命都是平等的,一旦募集几百万,先用在他身上,剩下的用在别人身上。公益项目来讲,比如募了200万尽可能惠及更多的个体,而且先来后到病情需求情况有分配规则。不是我们缺乏对个体同情,缺乏这一点慈善就没有根基了。
徐永光:为一个特定的人募捐,就给个人和别人不公平这样的待遇。如果你募捐募的不多,我是为不特定群体募捐的,募的不多,哪怕是给一个人、给两个人,这都符合公益的概念。
金锦萍:是的。
刚才我们仨对这个问题讨论特别多,不知道有没有解决大家的疑惑。大家会发展,为什么各国法律确定慈善募捐、公益募捐时,不允许特定个体发生募捐,不是我们国家的人这样认为,很多国家立法都有这样的规定。
主持人:真的有这样的个体,他在网上自己发起了,但实际上我们不太去管他,只不过我们知道,不能用公募的资源来推。现在我们有一些网站以众筹的名义,实际推大量这样的案例。不知道这样的网站、平台,我们怎么规范它?管不管它?
(摩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