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教与伦理的互动看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
风险应对机制
杨柏龄
摘 要
科技风险难以避免,我们更需思考的是在各色风险面前的应对机制。在各色关于生物科技的争论中,宗教人士、宗教组织都可算上一独特的社会力量,落在胚胎干细胞的争论中更是如此。宗教情怀与我们所期待的生命伦理能否通约;在胚胎干细胞的伦理规范形成中,宗教力量又起了怎样的作用,笔者希望通过这些对宗教与伦理互动系统的探讨表明:渗透入伦理范畴的对自然、生命、人性的尊重需要我们的生命伦理学如何响应;以哈贝玛斯协商伦理学为援引的方法论又向面对生物科技冲击的责任分担体系提出了怎样的建议,最后从研究中勾勒出值得期待的风险应对图景。
关键词
胚胎 干细胞 宗教 伦理 风险 责任
1.干细胞研究之浅释
1. 1.1干细胞、胚胎干细胞
干细胞,是指在生物体内功能尚未特化的细胞,它具有不断分化、生长,并成为一独立个体或器官、组织的能力。
精卵结合为合子,2~3天就可分裂为八个细胞。若取出此时的细胞,每个都能发育为一个完整的个体,我们把这样的干细胞称为全能(totipotent)干细胞。受精卵生长到4~6天时,已发育为囊胚(在人为胚泡)。将内细胞团(inner cell mass,ICM)中的细胞取出进行培养,可以发育为身体内任意器官或组织的细胞,但由于取出过程会破坏囊胚的外细胞层,即以后发育为胎盘的部分,这些干细胞不再可能发展为完整个体,我们称之为多能(pluripotent)干细胞,目前多能干细胞的主要来源为胚胎干细胞和胚胎生殖细胞。另外,有些干细胞只能分化为特定类型的细胞,例如神经干细胞,这些干细胞叫做单能(monopotent)或定向(directional)干细胞。
干细胞研究方面主要的伦理问题集中在人类胚胎上:在取得多能干细胞的过程中,势必会破坏外细胞层,即以后形成胎盘的细胞,使胚胎失去了获取营养物质的媒介。而胚胎又意味着一个潜在的生命,从某种极端的角度而言,为获取干细胞而破坏胚胎就如同杀戮一般可怕。
1. 1.2干细胞之取得
与此有关的是两个重要的实验。一个是詹姆斯?汤姆森完成的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分离。汤姆森是威斯康星大学的区域性灵长类研究中心的副理兽医,他取自体外受精(IVF)但未植入子宫的剩余胚胎,经过培养后取出胚泡阶段的ICM,即多能干细胞,进行体外培养,形成所谓的干细胞系(stem cell line)。
另一个试验则是由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教授约翰?吉尔哈特完成的。他从一个流产胎儿的性腺中提取胚胎生殖细胞(EG cell, embryonic germ cell),这些细胞几乎在各个方面都类似前面提到的多能干细胞1。
目前我们的方法还包括体细胞核转移(somatic cell nuclear transfer,SCNT)。体细胞核转移类同于一种克隆,指将卵子的细胞核去除,再将协带遗传物质的体细胞核注入以形成胚胎、获得干细胞。
另外,婴儿初生时的脐带血;成人的某些组织(如骨髓)或成体,都可成为干细胞的来源,但不是胚胎干细胞、胚胎生殖细胞的来源。
1. 1.3干细胞之研究价值
干细胞治疗的前景是非常激动人心的。利用患者自己的干细胞在实验室中培养人体细胞组织、通过移植治疗组织坏死性疾病或,这对患者的康复具有极大的价值,它可以消除患者本身对移植组织器官的排斥作用。培养的心肌细胞可以更新心脏肌肉以预防充血性心力衰竭;更换患者骨髓中的造血干细胞,新制造出来的健康血液可以抵抗人体免疫缺陷病毒的感染,以治疗艾滋病和镰刀状细胞贫血症;培养内皮细胞更新血管内壁,以治疗动脉硬化,心绞痛和由动脉供血不足所引起的中风;还可使胰腺中的胰岛细胞恢复活力,从而产生天然胰岛素对抗糖尿病;更新大脑的神经元可治疗帕金森症和中风患者;培养成纤维细胞和角化细胞可治疗被烧伤的皮肤;培养软骨细胞则可治疗骨关节炎和风湿性关节炎。
1. 2胚胎干细胞研究引发伦理问题初探
现今的主导力量是推动胚胎干细胞研究一方,他们包括绝大多数的科学家、病患以及从中获得巨大经济收益的生技公司。受利益的驱使以及科技国力方面的考虑,各国对于民间乃至官方的干细胞研究也规范得越来越松。以美国为例,1994年美国政府签署了任何有关人类胚胎研究的禁令,并禁止动用联邦基金支持公共部门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但到了1998年,克林顿总统不顾国会中保守派的反对解除禁令,宣布支持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国家卫生院(NIH)制订了相关的伦理规范。2001年7月,众议院经讨论否定了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而事隔不久,8月9日,现任总统布什又公开宣布联邦经费可支持已有的干细胞系研究。
然而,不应忽略的是胚胎干细胞研究所可能引起的伦理问题。首先,对于人类胚胎我们应该给它怎样的道德、法律地位,对它进行完全的、限制性的保护还是不保护?世界范围内已有很多宗教组织对干细胞研究表示了强烈抗议。如上所述,在获得胚胎干细胞时不能避免破坏胚胎本身,从极端角度而言,就是毁灭了一个年轻的生命。最近梵蒂冈教皇保罗二世在与美国总统布什会面时特别提到:“一定不要给那些进行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拨款,因为他们毁灭生命,破坏伦理。” 其次,用以获得干细胞的SCNT方法会涉及到复制性克隆和出现人兽细胞嵌合体的问题。已有部分科学家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表示不安,他们认为对胚胎的克隆是克隆人的第一步,若不加以规范管制,很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再者,作为干细胞重要来源之一的流产胎儿是否会导致堕胎的泛化或是胎儿商业化?这些都是我们急需考虑的问题,然而可能出现的问题远远不只这些,而它们在利益的催化下会严重到什么程度更是我们难以预料的。
2.宗教与伦理间的互动关系
2.1讨论的必要
在干细胞、特别是胚胎保护方面的争论中,宗教力量显示了不可忽略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他们对于胚胎的强调、对克隆人的反对是出于信仰、出于对自然神性的尊重。这与我们所期待的生命伦理彷佛在立足点上便有不同。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对宗教与伦理的关系在新的视角──干细胞的研究下重新加以审视,希望给干细胞伦理规范的成熟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
2. 2宗教、伦理关系模式的选取
要讨论宗教与伦理道德是否可能一致,首先是要确定我们如何去定义宗教。近代的宗教哲学在论述时多强调的是“信”,人若是相信在自身之外有超越的存在,或是有超自然的力量,这个存在或力量有足够的能力去影响你的行为、乃至命运,我们就认为他具备宗教(Religion)观念。
而道德又应做怎样的理解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在这里,笔者选用的是广义的模式,认为伦理道德(Moral)是四维的。(如图)每条联机都是伦理的一个部分。近年来,关于生命伦理、自然伦理的讨论逐渐展开,是笔者选取此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若是本没有任何的信仰,那我们的道德便是三维的。当然维数与道德的高低并无联系,我们所关心的是道德与宗教是否可以统一,甚至是在某人完全没有任何宗教信念的情况下仍可以有相互理解的系统存在。
在已有对宗教和道德两者关系的讨论中我们大致粗糙地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认为道德是依赖于宗教而存在的,是宗教教义构成了人的道德系统。理论渊源是中世纪时基督教哲学,不仅认为哲学是神学的婢女,且提出了自然律(natural law)的观点:万能的上帝将规律放入宇宙,世人所要做的就是将自然规律再放入我们的伦理道德之中并加以遵行。然而,在生物科技突飞猛进的现代,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乃至堕胎、避孕等宗教教义强烈反对的行为已得到普遍的接受。宗教自身也面临推崇自然律和自主权的两难处境。应该明晰的一点是,宗教与道德之间是有张力存在的,片面强调一方对另一方压倒性的作用都不能算是明智的选择。
二是认为道德与宗教并无联系。有此观点最早为休漠(Hume),代表则是功利主义者,诸如边沁、米尔。他们本着理性论原则,认为宗教和伦理,是非理性和理性的代表,不可能有任何联系。然而这种观点未免太过偏激,从文化整合的角度而言,道德和宗教都是文化的组成因素,在整个文化的系统中相互作用。
三是认为宗教与道德互相作用。这是本文将要采用的观点,认为道德与宗教之间充满张力,在整个的文化系统中相互影响、相互诠释。我们可以在道德的另三个维度上感受到宗教(religion)的成分。对于自己和他人,道德与宗教同样强调爱、尊严和善;对于自然,伦理甚至呼吁我们用宗教的情怀去看待周围,各种生命都是神圣。
从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而论,我们更可看到宗教与道德互相渗透的痕迹。圣经中的上帝造人堪称人类最早的克隆传奇,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去造人。于是,便有了人的出现。我们也许可将圣经作为人类对于克隆技术憧憬的思想源泉。然而,当克隆、乃至复制性克隆成为可能时,宗教组织又成为反对的中坚力量。在他们看来,复制同类不仅是对自然律的违反,更是对上帝职权的僭越。对胚胎的保护和关怀,也主要来自宗教对生命、对善的强调和我们“无事伤害”的伦理原则。
2.3.1在胚胎保护意义上的讨论
然而目前对于胚胎干细胞研究,各方却陷入了争论之中。要想确切地阐述干细胞研究所引发的核心伦理问题,即胚胎的保护,是困难的。重视胚胎保护的一方,主要是宗教组织、人士,提出,我们如何能够保护胚胎的尊严?持胚胎保护立场的人大声呼吁保护那些无助的胚胎,它们在实验室中受到死亡的威胁。另外,科研机构在研究时利用胚泡和流产胎儿为干细胞的来源令宗教人士不满,批评他们贬低了人类生命的价值。2001年8月,在Castel Gandolphy举行的一场演说中,教皇约翰?保罗二世把为了获取胚胎干细胞而破坏胚泡比作杀婴。宗教观念使他们将胚胎干细胞争论与堕胎争论等同视之。这一立场的主要前提是,每个人类胚胎都是个年轻的生命。而由此不言而喻的推论就是胚胎也有尊严,也应被尊重。正因为它有尊严,所以才应该保护那些提供干细胞的胚胎,以免它们被科学家以所谓医学研究的名义而毁灭。这里也引用了上文提到的“不事伤害“的医学准则;而胚胎干细胞研究却违反了这一准则,对每个研究者或是受益者而言,胚胎都是无辜的。宗教人士最终有理由认为:在生命最启始阶段对人类价值的贬低会鼓励牺牲弱者的政策,还可能会通过一种类似纳粹的新优生学将一些弱势群体置于危险的境地,如残疾人、智障人和老人,对整个人类乃至我们的伦理系统带来沉重的打击。
而强调研究和治疗机会的一方则常常讨论如何才能增进人类的健康与幸福。 他们认为,行善的原则不仅是无恶意。要行善,就要积极谋求人类的健康和幸福,后者是更高层次的善。治病救人便是胚胎干细胞研究所承诺的善行,而研究用的胚胎是必需的牺牲。
从胚胎保护论角度言,过份强调行善立场而实则对胚胎权益丝毫不加在意的人是极端功利主义,仿佛在虚构的天平上称量善的大小,他们为了将来患者的可能利益无谓牺牲试管中那些现实、无辜的人。对胚胎的忽略不可避免地削减他们行为中对善目的追求的动机,直至整个行为都失去合理性的基础。
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支持者而言,如何响应这种功利主义的指控,或者说如何为干细胞研究和胚胎保护间找稳一个平衡的基点?
上文对于宗教与道德的论述如果可看作是在原理上为两者的通约性提供辩护,那么下面的讨论则是主要集中在具体的操作层面。
首先,是否承认有可能将人类尊严应用于早期胚胎,是将它们看做一个完整的人,还是只给它们部分的权益?在目前所达成的共识中,胚胎是被当作一具限制性能力的主体,他具备成人的能力,但尚不能看为一完整个体。我们所强调的它的权利也主要集中于生命权、隐私权等几项。由此衍生对胚胎的保护就是对它生命、自决权、自由发展权利的贯彻。
再者,对于干细胞的不同来源需要分而论之。
来自那些多余的胚胎或受精卵。这些多余的胚胎是为满足不育症夫妇的要求,通过体外受精方式取得。通过知情同意,这些胚胎便是干细胞的稳妥来源。
堕胎来源的干细胞,则需考虑堕胎行为的合理性。虽然仍有宗教组织对其极力抵制,但从大众接受的伦理乃至法律而言,若胎儿的出生对母亲心里或生理将会造成损伤,在本人及配偶知情同意下堕胎,便可视作合理,不会牵连结果的善性。
以上的两种来源都没有为研究而制造新的胚胎,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从将抛弃的实体中提取出能够给予新生的潜能。若可以在具体操作时稍加谨慎,避免胚胎共给方与接受方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两种来源都是可令人满意的。
有意识地制造新胚胎以供实验室使用及毁灭的方法,主要为SCNT,还需要另外一个前提才能获得道德上的认可。这个前提是由发育论者提出的。持发育论立场的伦理学家经常使用14天法则。这个法则来自于一项实验观察,即在胚胎在子宫壁上着床并开始形成原肠胚之前,一个独立的胎儿还未成形。在能够形成脊椎的原条出现之前,仍有可能形成双胞胎或更多,由此界定一个仍可以分裂为多个不同胚胎的实体,不能确定为个体,只可看做一般的生物细胞。在第14天之前的胚胎不具有人的个别性,是在发育阶段之前进行干细胞研究的正当理由。干细胞一般是在第4到第6天之前提取的。
到这里,我们也许可以对功利主义的指控有所响应。所谓功利主义,大多主张为追求结果的大善可以放弃对过程中善的强调,或者是结果中大部分的善对小部分的恶有遮盖的作用。学理上主张功利主义当然可以接受,但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对功利论的过分强调会使整个行为面临失去道德基点的危险。干细胞研究是否为善,不仅看它治病救人、发展科技的结果,更在于其在开展的个个环节都注重了对人性尊严的强调。而这种强调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宗教教义、宗教观念的影响。研究的每一步都需要给大众以信心:我们能够承认胚胎的尊严,但同时也能为以促进健康为目的的干细胞研究找到正当的理由。
我们在指出一个东西它该不该做时,一般是“先发”的,也就是在考虑的各种可能情况尚未出现之前就已对行为本身做出规范。是什么让我们具备这种敏感性?我想便是已渗透入我们日常伦理的宗教意识、观念。宗教与伦理之间存在的张力,让我们可以去找寻在科技与人性冲击面前的道德支点,“道德为了人,而不是人为了道德。”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只限于对人自身的行为有所规范,更重要的是为行为主体提供了心理上的保障,而保障性的大小又是大部依赖于对宗教性的强调。可以更大胆地讲,是宗教使科技的发展免淤功利主义的泥潭,也是宗教使伦理可以更好得间负起为大众行为解套的作用。
2.3.2在体细胞核移植及牵涉的克隆问题上进行的讨论
研究干细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克隆。我们研究所用的全能干细胞主要来自于胚胎干细胞,而胚胎干细胞的临床研究便会触及治疗性克隆问题。
详细地说,基因组研究计划的一个目标就是搞清楚是什么造成了基因的开启和关闭。一旦科学家获得了触发基因表达的知识,就能把它应用于多能干细胞,使干细胞生长为特定的人体组织。这样就可以用人工的方法培养出特定的器官可供移植。
然而,为了移植实验室培养的器官,医学科学家需要战胜我们的免疫系统,以避免器官表面抗原(HLA)的排斥作用。我们可以选择:一是创造出一种通用供体细胞,它能够与任何器官接受者相匹配。所要做的是破坏或改变细胞内的某些基因,这些基因的用处是指导细胞表层蛋白质的合成,而器官接受者的免疫系统正是通过识别这种表层蛋白质从而辨认出异质细胞。然而这种方法极为困难的。它需要破坏DNA上的基因,而在同一条链上,我们还要表达其它特定的基因。
另一种更可行的方法是制造出与接受者的基因相匹配的细胞,也就是说,制造出有相同基因型的细胞。如果器官的基因型与接受者的基因型相匹配,那么就不会发生免疫系统的排斥作用。
这种方法就关系到治疗性克隆或者叫做体细胞核的移植。取一颗除去细胞核的人类卵母细胞,再将未来器官接受者的细胞核植入到卵母细胞中。通过开启已选定的基因,可以在体外培养特定的器官,然后通过手术移植到器官接受者体内。由于所移植的心脏或肝脏组织的基因编码与器官接受者的基因编码相同,因此不会发生排斥反应。这与多莉(dolly)的制造方式有部分相同,不同的是,它培养的只是器官组织而不是整个胚胎。
另一个设想则与多莉有较大的区别。接受移植者的DNA细胞核被植入一个非卵母细胞,即干细胞中。这样做也许是考虑到使用干细胞而非卵细胞可以避免一些伦理上的问题。
治疗性克隆必然涉及到胚胎的克隆问题,克隆胚胎又意味着克隆人的前奏。在复制性克隆问题上,世界各国政府及绝大多数科学家都与宗教界一样持坚决反对态度。正如多莉的创造者威尔穆特所说,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做(克隆人)这件事。而在关于SCNT讨论的其它方面宗教界与科技人也多有相似。大家都对SCNT技术本身持保留态度,反对将经过SCNT制造的受精卵植入子宫;反对在临床上使用人兽细胞嵌合体。我们对人工手段的抵制,当然有出于实际可能结果的考虑,但也不乏对自然律的尊重。不论是否有信仰因素的存在,绝大多数人都不主张过度扭曲自然,自然在一定程度上仍是神性的,降解自然会造成严重后果是大众的共识。
2.4 互动模式的方法论援引
已有很多学者提出以哈贝玛斯的协商伦理学作为科技伦理、生命伦理的方法论援引。主要原因在于伦理中道的基础应该是社会各方通过对话与反思所建立的原则,其作用在于,使社会成为每个人都有可能在其中实现自我的集合体。而在通过对话、反思建构伦理基础这一问题上,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作出了富有启发意义的探讨。
哈贝马斯把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称为“普遍化原则”:每个有效的规范,在不经强制地被普遍遵循的过程中,必须得到满足一切有关人的意趋和为一切有关人所接受的结果。
与康德不同,哈贝马斯认为道德中不涉及对普遍幸福的指导,道德不再有绝对的特性,它可能随社会环境而变。道德涉及的只是使“通过保护和照顾来抵抗个人的极度的易受伤害性。”这种认识被作为其发展的协商伦理学的人类学出发点。协商伦理学明确赞成对道德“人道主义”功能的定性;根据这一定性,在道德上,我们没有责任“不去直接或间接地做那些使他人的生活或坏或好、更坏或更好的事情。即使不说我们的具体行为,至少我们的行为准则必须使以扩大善或者减少恶为目的。”更直接地讲,“道德是为人创造的,而不是人为了道德。”道德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人活得更好。
从某种意义上说,哈贝马斯是做了一般伦理学没有做或不敢做的事情。人不再是形而上的理性的动物,而是现实、经验和利己主义的。利益已成为伦理学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哈贝马斯的伦理系统中,它更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伦理学的人道主义,也许就基于对人、对人的利益、需求真正的理解。这种伦理体系少了相似于本体论的部分,更多的提供了人类风险应对和责任分担的思想,而正如前文所言,这样的伦理才有使人生活更好的作用。
哈贝马斯同时指出,在道德的某些方面更应强调康德式的先验性 。“只有以一种独立于经验性的边缘条件并保证行为规范具有通用性的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为基础,才能奠定道德的哲学基础”。
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协商式的伦理学原理” 代替功利主义性质的道德规范评价标准,按照这一原理,一种规范、只有“当所有可能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一场实际讨论的参与者对于这一规范的有效性达到(或有可能达到)一致赞同之后”,才能要求它具有适用性。这样,协商伦理学便超越了康德,不再把道德的主体局限为个人扮演的伦理角色,而是把它定性为相互之间能够交流沟通,并试图在这种交流中协商协调其行为冲突的集合主体。所谓的交流、交往行为,是至少两个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主体间未达到相互理解而进行的交往。在交往行为中,人与世界不仅是一般直接的关系,更是反思关系,以人对于整个世界的理解为前提。
由此,道德观点不再是每个人自己的看法,而是通过实际论点的交流形式的集体看法,“这种观点是不偏不倚的,从中引出的那些规范是能够通用的。因为它明显地体现了所有有关人员的共同利益;只有它得到主体之间的认可,就会获得普遍的赞同。因此,公正看法的形成表现为一种原则,它强调有关人员范围内的每一个人在权衡利益的时候要考虑所有其它人的观点。”哈贝马斯把人的需求取向性和利益相伴性作为经验事实加以考虑并应从根本上把这看成是合理的;把道德的功能便是尽可能满足所有人需求和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
在干细胞研究乃至所有的生技研究中,都需要理解机制、宽容机制的作用。诚然,我们应尽力去避免科技给伦理、社会带来冲击;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在无法避免的冲击面前估量责任并进行补救。风险随时可能出现,应对危机、承担各人的责任需要社会中各力量的互相理解宽容,以防止片面的追咎责任系统。
现代基因--生殖技术创造了新的行为可能性,但传统的道德却没有为我们提供足够的标准和价值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所以,对一种基因伦理学的需求不是从哲学上产生的,而是反映了科学认识的扩展和技术能力的增长所带来的问题。时代需要身处其中的每个利益主体从伦理普遍主义问题中创造性地生发处信的伦理精神,在变动不居的科技中找到应变之道。
3. 尾声
3.1从互动关系引发对相关伦理原则的探讨
不论是学理上,还是干细胞研究的实际操作中,宗教与伦理间都存有互动,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也是伦理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在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中,如何达到二者间真正的融合仍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议题。
尊重自然律─对复制性克隆的禁止、对SCNT方式的慎用:虽然一度被基督教反对的避孕、体外受精已被大众普遍接受,但对于自然过度的扭曲仍不在许可范围内。复制性克隆一直是人类的梦想,而当有可能实现时,人们开始恐惧起自己对上帝才能行使的职权的僭越。对自然神性的肯定,不仅是宗教的遗传,也是人性复归的必须。
珍惜生命─干细胞研究乃至所有科学研究需奉行“不伤害”原则,医务人员或研究人员不应给并人或受试者带来本可避免的伤害;在特殊情况下,带来伤害也是为了避免给他更大的伤害。
3. 2从堕胎问题再看风险应对机制
将胚胎视作年轻的生命,是宗教情怀最典型的例子。对胚胎的尊重由此成为干细胞研究合理性的关键因素。流产是否正当迄今仍是宗教界的争议之一,但有一点也是肯定的,便是之所以有争论便在于胎儿虽然未出生,但仍应看做一价值实体,应予重视。
至于堕胎的合理性,我们可以做进一步地分析。以台湾地区法为例,刑法第二编二十四章堕胎罪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它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两项罪者,免除其刑。
优生保健法中则有较最后一条更详细的规定: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一、本人或其配偶换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患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
四、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形发育之虞者。
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法规中的一、二、四条是从胎儿身心健康方面考虑,其余三条则
是胎儿本身并无过失,完全是基于妇女自决权的规定。我们当然有理由认为,如果必须经历选择,现实的善比潜在的善、结果的善比过程的善更值得期待,在母亲与未初生的胎儿间,我们应优先母亲的权益。
但在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中,情况并不雷同。现实的、结果的善是否真的存在本身就是需要考量的因素。除去从流产胎儿获得胚胎生殖细胞,其它几种干细胞来源都面临毁坏胚胎的命运。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怎样比量善的大小,胚胎干细胞的研究都可能跌入功利主义的怪圈,难以获得真正稳固的伦理基础。也许,我们应该尝试转换着力方向。现实地说,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事情无可避免。与其争论它的正当性,不如更多考虑对它可能带来的冲击如何加以控制和应对。在风险应对机制中,包括对行为过程的规范,更包括牵涉各方对责任的承担状况。对哈贝马斯协商伦理学的强调便是基于这一原因。笔者认为在责任的分担过程中,理解和交流是最关键的因素。科学界、伦理学界、宗教界,乃至整个社会的良性运作都赖于互相地理解和宽容。
4.3结语
今天,科技突飞猛进带来的冲击彷佛已超越了社会伦理所能的承受力,舆论中充斥着对科技的不信任和对责任的旁推现象。伦理系统的无力最有可能导致不公正、不健康的社会环境。笔者是希望借一个窗口──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宗教与伦理互动、理解关系的探讨传递这样的讯息:社会的各层各界、乃至各人,都承担着各自的责份,也都互相渗透、影响。在冲击的面前,作为利益主体的我们需要理解、交流,参于讨论科技的操作,并在危机前勇于分担责任,共同建构良好的风险应对机制。
致 谢
此论文是受李政道先生设立的“政基金”资助在台湾国立清华大学完成。因时间、能力所限,难免疏漏。论文的完成首先应感谢国立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牛惠之助理教授逾月之辛勤教导及生活上对我的照顾,感谢清大在各方面对大陆交换学生提供的便利。同时感谢导师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副教授高崇明老师、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中国研究部主任许志伟老师在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上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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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大学 政学者论文集,2002 (摩罗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