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患者小峰(化名)到天津市肿瘤医院就诊,该院以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不适宜手术治疗为由,建议患者转院治疗。该患者自行修改检验报告后,到其他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天津市肿瘤医院存在推诿病人问题。对此,天津市卫生局正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2年11月22日新华网)
为此,天津市卫生局再次重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认真做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天津市卫生局也提醒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到医院就诊时,要依法向接诊医生告知艾滋病感染情况,不得故意隐瞒病情,以免造成艾滋病的传播。
我们看到了天津相关部门迅速作出的反应态度是积极的,认错是诚恳的。但是不是问题就得到解决了?显然没那么简单。因为小峰作为艾滋病患者私改病例才可以就医做手术这一案例中,人们看出其中不仅存在制度管理问题,还有医护人员思想观念有问题,甚至是存在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笔者注意到,人们在指出小峰虽然在无奈之下改病例不可提倡,还是把炮口对准了医生的医德,然而这也并非问题的全部,因为小峰不是遭到拒绝私改病例的第一人,也一定不是最后一个。那么艾滋病患者就医,难在哪里?必然有其深层原因,
第一,医疗机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管理难.
天津市肿瘤医院的做法带有普遍性,艾滋病患者能不能就医、或者收住院做手术?很多医疗机构都有着自己的明文管理规定。在当下,许多医院不是不习惯而是不愿意,而医生们的做法也只是在执行医院的内部管理规定。北京等地都有艾滋病定点医院,其目的是让艾滋病患者得到最权威的治疗。然而恰恰就是这样措施的存在,也成了一些医疗机构推诿或拒绝为感染者提供常规医疗服务的借口。也就是定点医院的设施完备医护人员的专业程度比本院强也成了患者屡被拒绝的理由。
第二,对于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不完备,人们依然“谈艾色变”.
虽然进行手术感染艾滋病毒的几率很低,但这种风险也应该得到充分的考虑与体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免除医生们的后顾之忧。当然这还与整个社会“谈艾色变”有关系。一旦医院收治艾滋病患者,一时间将难以消除其他就医患者的顾虑,再给医生们带来过于沉重的负担的同时。不仅医生为难甚至还会吓跑医院的其他患者。平时我们也看到不少有关艾滋病的公益性活动,但他解除不了人们艾滋病带来的恐惧,因为宣传本本身就缺乏真实性。 第三,艾滋病患者遭遇“就医歧视”维权不畅选择隐忍,
像小峰这样遭到拒绝。实际是艾滋病患者就医歧视的集中反映我们看到是医护人员“拒绝治疗”外,然而我们没有看到还有还存在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差别对待”。主要体现在延期治疗、服务质量较低、收费较高,同时,还包括对感染者态度、语言上的差别对待。“就医歧视”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难题。据了解,早在2005年,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就曾发现,“来自医疗机构的歧视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拒绝收治感染者、拒绝为感染者使用某些仪器设备、不考虑感染者健康状况强行转诊或隔离感染者等”。然而,6年后的今天,我们发现这一状况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第四,社会歧视才是艾滋病患者内心永远的痛.
小峰私改病例一是担心被医院拒绝,更是担心被旁人另眼看待,受到社会歧视。此前,卫生部出台的一份疫情报告指出,从2008年开始,艾滋病死亡病例已连续3年居于传染病死亡榜首。有专家就认为,相当一部分感染者因担心招致社会歧视,一直不敢检测而处于隐蔽状态。由于病情发现过迟,确诊时已到晚期,患者已来不及进行抗病毒药物治疗。近5年报告的艾滋病死亡病例中,高达80%的人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无疑而在这所有的种种社会歧视中,这种医疗歧视无疑是最有杀伤力的一种。但是社会歧视才是艾滋病患者内心永远的痛。
第五,医护人员也受到内外压力的困扰.
现在有一现象不要说遇到艾滋病患者会把人吓跑,就遇见艾滋病专科医生,或者给艾滋病患者做过手术大夫,都会让周围人避而远之,有时就连家人也是如此,这样的环境、对医生造成的压力所长生的情绪难免带到实际工作之中,医生们有时也会羞涩向人们谈起自己真实身份,如果是艾滋病专科医生那更是自己的第一机密高度隐私,从而也会导致压力之下不健康情绪蔓延。
自1985年中国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后,截至今年四月,中国艾滋病患者年增四成,流行趋势居世界十四位,亚洲排名第二位,这样预期世界排位和亚洲第二,显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从04年世界艾滋病日提出“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至今妇女就成为防艾滋抗艾滋的首要任务,就这一点已经引起妇女们极为不满、很愤然,但是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提供的统计显示,目前已在多个国家发现女性艾滋病感染者比例超过了男性。专家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从生理功能来说,女性暴露的皮肤表面黏膜比男性大,感染机会比男性多;二是从心理和社会学角度看,妇女在性意识上仍处于服从和被动地位,男女平等远未实现;男性“沾花惹草”的行为,容易给女性造成伤害。
然而更怕的是,医疗机构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会继续把医疗风险看起来很高,很吓人,很麻烦,在主观能动性下就采取了推卸责任的态度与立场,带来的结果就是令整个社会变得不安。我们眼睁睁看着这样的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手术而死亡,或者去寻找另一条生路。他们很多人最后只能被迫选择到私人诊所、不检测血液的基层医疗机构,或选择去来不及检测血液的医院,隐瞒自己病情,在一种“地下”状态中就医。这反而增加了新的传染风险,并将这种风险转嫁到更多人的身上。或许医院拒绝和小峰的私改病例与遭到拒绝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然而事件本身却告诉我们大量的类似事情存在于当下的现实中。
今年12月1日将是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2011年报告资料显示中国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约78万人,他们在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面临困难,就医难、看病难就是其中之一,这个引起了广泛关注问题,今天看来显然没解决好,那么第26个、第27个....艾滋病日又该如何呢?文/随意【原创】
【法规链接】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识别艾滋病相关歧视草案》:在医疗服务领域,与艾滋病相关的歧视包括拒绝治疗、差别对待、强制检测、隐私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57 号令)第一章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HIV感染者或病人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病人的医疗权受到侵犯时,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批评,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治疗。
(摩罗编辑) |